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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以虚假资料骗办出入境证件,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一、办事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澳门定居: 1、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分居多年的; 2、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老体弱(均已满60周岁),身边无子女照顾,必须由内地子女(不满60周岁)前往照料的; 3、内地无依无靠的老人(60周岁以上)须投靠在香港、澳门的子女;内地无依无靠的儿童(未满18周岁)须投靠在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 4、定居香港、澳门直系亲属的产业(不动产或动产)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子女去定居才能继承的; 5、港澳永久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赴港澳定居的; 6、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定居的。 二、办事的手续: 1、交验身份证、户口簿并提交复印件;填写《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 2、交验港澳亲属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回乡证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提交与赴港澳地区定居理由相应的证明: (1)夫妻团聚的,需交验结婚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照顾在港澳地区年老体弱无依靠父、母的,提交与父、母亲属关系证明和港澳父、母身边无子女证明。 申请人有兄弟姐妹的,由兄弟姐妹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当场签署同意申请人前往港澳定居的意见书(包括已在国外定居的),或者港澳父母当场签署的同意申请人前往港澳定居的意见书。 父母在港澳原有子女照顾,现该子女移居国外的,提交该子女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定居国外证明;已加入外国籍的,提交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护照复印件; (3)内地无依靠儿童投靠港澳地区父母的,需提交出生证明,父母结婚证明。 父母离异的,需出具法院判决书、协议书和离异一方的同意书。父母双亡的,提供父母死亡证明和在港澳近亲属的亲属关系证明。 (4)内地无依靠老人投靠港澳子女的,需提交内地确无子女和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5)继承产业的,需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在港澳地区无继承人证明以及申请人继承权证明,港澳地区遗产管理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和交纳遗产税凭单。 (6)港澳永久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赴港澳定居的,须提交出生证明,父母结婚证明和父或母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回乡证。对于香港永久居民子女亲子关系存疑的,应按规定进行亲子鉴定;澳门永久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中非婚生子女,作为携行儿童按规定打分排队; 上述所指港澳居民是外国籍的,需同时出具外国护照或其他能证明外籍身份的证件和港澳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6、港澳亲属的邀请信。 7、提交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它材料。 三、受理时间和地点: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夏时3:00—6:00) 急事、特事24小时服务
鄂城区凤凰路特1号,市公安局一楼办证大厅(莲花大桥南端) 四、办结时限:申请资料齐全后,6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收费标准:前往港澳通行证50元/证。 六、咨询电话:0711-3752349 3752735 监督电话:3752353
传真电话:3851191,非工作时间联系电话:13908688201。
鄂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
二○○六年六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