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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补发护照须知
发布日期:2008-03-05 17:13     点击:

特别提示:

[以虚假资料骗办出入境证件,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一、办事的条件:
持照人的原护照在有效期内遗失,可以申请补发护照。
持照人出境前遗失护照申请补发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后予以补发。
持照人短期回国遗失护照的,经向原发照机关或出入境边检口岸核实后,视情况补发相应证件。
遗失的护照超过有效期,不属补发范围,不需办理登报声明作废手续,可按重新申领护照手续办理。
二、办理的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
2、提交户口簿和身份证的复印件,并交验原件以供核对。
3、提交护照遗失地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报失证明。
4、提交市级以上报纸登载的关于护照遗失作废的声明。
5、如另有加注信息,请提供相应证明。
注:▲申请人须亲自见面办理
、受理时间和地点: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夏时3:00—6:00) 急事、特事24小时服务。

鄂城区凤凰路特1号,市公安局一楼办证大厅(莲花大桥南端)

四、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补发护照400元/本;加注20元/项
六、联系方式、咨询电话:0711-37523493752735监督电话:3752353

传真电话:3851191,非工作时间电话:13908688201

             鄂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

二○○六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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