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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鼓励外来投资的若干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08-03-05 11:25     点击:

  第一章税收财政补偿政策

  第一条客商在信阳投资,享受国家、河南省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由税务部门予以落实。

  第二条客商投资创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非生产型企业和经营性的社会事业,从获利年度起,前2年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由本市受益财政全额补偿,第3至第5年补偿50%,第6至第10年补偿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

  第三条客商投资创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型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前5年缴纳的所得税由本市受益财政全额补偿,第6至第10年补偿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

  第四条客商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前7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本市受益财政全额补偿,第8至第10年补偿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

  第五条客商投资创办从事矿产开发和利用荒山、荒水、荒坡、荒滩、荒地资源的生产型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前6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本市受益财政全额补偿,第7至第10年补偿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

  第六条客商投资企业从开业之日起,前3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房产税和车船牌照使用税由本市受益财政全额补偿。

  第二章土地使用政策

  第七条客商来信阳新办企业,可以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作价入股等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一次缴纳有困难的,可以分期分批缴纳。

  第八条客商投资建设能源、交通、城市公用基础设施、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和其它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用地,可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其缴纳的费用由本市受益财政在7年内全额返还。

  第九条客商投资兴办一般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以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由本市受益财政从该项目投产之日起开始返还,10年内返还完毕。

  第十条客商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以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由本市受益财政从该项目投产之日起开始返还,6年内返还完毕。

  第十一条世界500强或国家重点企业来信阳投资所需用地的,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由本市受益财政从该项目投产之日起,3年内返还完毕。

  第十二条客商利用荒山荒地造林种草的,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客商利用国有荒山、荒地造林、种草的,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由本市受益财政8年内全额返还;客商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造林、种草的,可以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缴纳的租赁或承包费用的50%由本市受益财政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凡享受优惠政策使用的土地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一律不准转让,不得转为经营用地。

  第三章收费减免政策

  第十四条客商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免缴本市收取和支配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五条客商投资建设能源、交通、城市基础设施,兴办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和其它社会公益事业的,前3年免缴本市收取和支配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3年后按50%收取。

  第十六条客商投资兴办一般性企业,前3年免缴本市收取和支配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3年后按60%收取。

  第四章其它政策

  第十七条对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客商投资项目、国内大型企业(集团)或知名企业总部迁入本市的,实行“一事一议”,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在享受以上优惠条件的基础上,以会议纪要形式再给予特殊优惠。

  第十八条凡投资1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在开展项目前期筹备工作阶段,经筹办人员申请,本市可免费为其提供3—6个月100平方米以上的办公用房。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客商兼并、收购、重组信阳企业的,享有新办企业同等优惠待遇,客商投资比例在25%以下的企业除外。

  第二十条本政策所称客商包括外商和国内投资者,外商是指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国内投资者是指本市辖区外的国内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二十一条各县区、省市级开发区、管理区可据此制定在其行政区域内施行的其它优惠政策。

  本政策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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