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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
发布日期:2008-03-05 11:23     点击: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吸引更多的国内外客商来我市投资开发,鼓励出口创汇,发挥社会各界人士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加快鹤壁的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规定。

  第一条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按照国家及中西部对外商投资有关规定执行。对外商投资数额较大的项目、高新技术项目或产品出口型企业实行"一事一议",给予特别优惠。

  第二条外商投资项目单位用地,可以采取出让或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投资开发基础设施以及以不盈利为目的的社会公益事业,可以通过划拨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项目单位,一次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土地出让金优惠20%一30%,非生产性企业优惠10%一20%;一次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土地出让金优惠30%一40%,非生产性企业优惠20%-30%;一次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土地出让金优惠50%-60%,非生产性企业优惠40%一50%。

  第四条外商投资兴办的省级或国家级高新技术项目企业,在土地出让金方面除享受上述政策外,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更加特殊的优惠。

  第五条为鼓励出口,每年由市财政安排一定数额的外贸发展资金,连续滚动使用,用于支持出口效益好、有偿还能力的各类进出口企业扩大出口。

  第六条继续执行国家和省鼓励出口贴息奖励政策。在享受国家和省奖励外,再给予奖励,企业每出口1美元,由同级财政奖励0.01元人民币,在此基础上,企业比上年实际出口额每增加1美元,再奖励0.02元人民币。获得出口奖励的企业,按不低于奖励总额的10%一15%,由企业对法定代表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对出口退税审批工作实行限时服务。在单证齐全、海关电子信息确认相符的情况下,税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市人行对审批手续齐全的出口退税款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结退库手续,转人收款企业开户行帐户。   第八条 各企业开户银行要优先安排出口企业所需流动资金贷款,认真落实出口企业<封闭贷款优惠政策>,积极开展出口退税质押贷款和信用证打包贷款等各类出口信贷业务,为出口企业资金周转提供便利条件。

  第九条对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实行"一条龙"服务。各审批、登记机关在收到符合要求的全部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或转呈。

  第十条各有关部门要实行服务承诺制度,自觉接受外来投资者的监督。市外商投诉中心负责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依法保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市政府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出口创汇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制度,行政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检查、罚款,须报同级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中介人为我市引进各类资金,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依利息高低和使用年限,按引进资金额的1%一3%给予一次性奖励。

  引进的合资、合作及独资项目,按有关部门审核认可实际引进资金额的1%一2%奖励。

  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型企业,根据市外资金完成的实际投资额,并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按2%-3%给予奖励。

  引进的资金到位或项目建成生产后,中介人可向同级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经审核确认,由资金使用单位负责兑现奖励。

  独资项目的奖励,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兑现。

  第十三条外商投资项目必须在注册资本金全部到位后,才具备享受优惠的资格。在享受优惠政策后抽逃注册资本金的,取消优惠,依有关政策规定追缴已享受的优惠部分。

  第十四条积极鼓励劳务输出。对本市出国务工的职工、退伍军人、大中专院校及技校毕业生,凡是办理人事档案代理手续的,外出期间工龄连续计算,并减免收取有关费用;劳务人员出国前期费用支付困难的,可以向金融部门申请小额贷款;劳务人员工作期满返回后,享有在原单位或其他的单位的优先应聘权;对再次出国务工专业人员,免除技能考试和技能培训,可直接办理出国手续。

  第十五条本市以外的客商投资企业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所出台文件与本规定向悖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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