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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建缫丝、绢纺生产企业取得生产经营资格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生产规模:缫丝企业生产规模应达到自动缫1600绪及以上,绢纺企业生产规模应达到绢纺锭5200锭及以上;(二)原料供应:以当地县为单位,每1600绪自动缫或5200锭绢纺锭生产能力应配套有可供养蚕的蚕桑面积1万亩以上;(三)有经过有关部门评估认可的初步设计方案和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建厂的批复;(四)有当地环保部门的评估意见;(五)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复审缫丝、绢纺企业生产经营资格取得准产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生产规模:缫丝企业生产规模应达到自动缫1200绪及以上,绢纺企业生产规模应达到绢纺锭5200锭及以上,所有生产用设备未超过正常使用年限;(二)原料供应:根据复审当年商务部所掌握的全国可供原料情况以及现有生产规模核定给各地的总规模来执行;(三)产品质量水平:企业在近三年中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缫丝企业的桑蚕生丝平均品位达到国家标准GB1997-2001《生丝》3A级及以上、双宫丝平均等级达到行业标准FZ/T42005-1998《桑蚕双宫丝》特级及以上,绢纺企业的桑蚕绢丝产品质量平均等级达到现行行业标准FZ/T42002-1997《桑蚕绢丝》一级及以上,桑蚕丝产品质量平均等级达到现行行业标准FZ/T42002-1997《桑蚕?r丝》一级及以上;(四)企业管理水平:企业应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采用国家及省(区、市)认定型号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计量仪器,建立严格质量检验制度,定期对操作工人和质检人员进行应知应会培训;(五)环保要求:企业污水排放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要求;(六)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