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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指南
发布日期:2008-02-28 14:35     点击: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及税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取得的所得,按照比例税率征收,税率为30%。另按应纳税所得额征收3%的地方所得税,两项合计,总体税率为33%。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如何申报和交纳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3)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须知

  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帐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民事诉讼等意外事故造成的非常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可准予在发生当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企业一律不得自行在所得税前扣除。

  (4)外商投资企业应何时办理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的申请

  企业发生了财产损失并已确认数额后,即可以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书面申请。

  如果企业能够证实其财产损失确已发生,但在发生当期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前尚不能确认损失数额,也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先以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估计数在发生当期扣除,待损失数额确认后,其确认数和估计数之间的差额再在确认当期进行调整。企业未按照上述两种规定及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财产损失,凡未超过三年的,经税务机关严格审核属实,可在损失发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补扣;对超过三年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5)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哪些申请资料

  企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书面申请,须注明财产损失的类型、程度、数量、所得税前扣除理由和扣除时间,并附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确认的财产损失证明资料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6)哪些是预提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的外国企业,或者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外国企业为预提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向上述外国企业支付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等款额的支付人为预提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7)预提所得税的有关规定

  税法规定,预提所得税税率为20%,以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收入的实际受益人为纳税义务人,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税额中扣缴。扣缴义务人每次所扣缴的税款,应当于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扣缴所得税报告表。

  (8)扣缴义务人如不按规定履行预提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将会受到什么处罚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而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将已扣税款缴入国库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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