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商务厅市场运行
监测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黑商运发[2007]213号
各市(地)商务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商务局(经贸局):
为进一步推动和规范市场运行监测工作,提高对商品市场运行监测分析水平,制定了《黑龙江省商务厅市场运行监测工作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黑龙江省商务厅市场运行监测工作考核办法
二OO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
黑龙江省商务厅市场运行
监测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全面提高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推动市场运行监测分析工作,实现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制订本考核办法(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考核市场运行监测和市场运行分析两项工作内容,满分100分,其中市场运行监测工作70分,市场运行分析工作30分。
第三条 各市(地)商务主管部门,省农垦、森工总局商务局(经贸局),省重点监测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省重点监测流通企业,省商务厅直属有关单位为市场运行监测工作报告单位(简称报告单位)。
第二章 市场运行监测工作
第四条 报告单位要按照省商务厅印发的《城市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报表制度》、《重点流通企业监测统计报表制度》、《重要生产资料市场监测报表制度》及有关文件要求,科学确定监测样本。考核得分标准(小计25分):
1、生活必需品监测样本企业达到目标样本数量的计6分,未达到的,按比例计分。
2、生产资料监测样本企业达到目标样本数量的计3分,未达到的,按比例计分。
3、重点流通企业监测样本达到目标样本数量的计10分,未达到的,按比例计分。
4、农村市场监测样本达到目标数量的计3分,未达到的,按比例计分。
5、重点零售企业年度零售额合计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例达15%的计3分,不足15%的,按比例计分(零售企业零售额以重点流通企业监测系统数据为准)。
第五条 报告单位要严格按照报表制度要求,认真做好数据督报工作,不断提高数据报送率,及时、准确地填报各类统计信息。考核得分标准(小计40分):
1、生活必需品监测样本企业报送情况计12分,各地得分为实际报送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