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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对新加坡劳务合作市场行业规范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4-11 16:22     点击:

    各有关经营公司、赴新加坡建筑劳务考试中心:

    新加坡是我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重点国别之一。受新加坡建筑市场不景气、中新劳务合作市场经营秩序混乱、劳务纠纷及各种突发事件等因素的影响,新政府于2002年3月暂停引进中国建筑劳务。暂停期间,在认真反思和总结教训的基础上我方对外积极地加强与新政府的沟通和交涉,敦促对方尽快重新开启建筑劳务市场;对内加大对新加坡市场和经营公司整顿、规范的力度,为我重新进入新加坡建筑劳务市场作好充分准备。经我多方努力,各项工作均取得实质性进展。一方面,新政府已于2003年7月1日起恢复受理在新建筑级别为B2以上的建筑企业引进中国建筑劳务的申请,并决定将依据对2003年下半年引进的中国建筑劳务的整体评估结果确定是否于2004年1月恢复引进中国建筑劳务。另一方面,我会在商务部、中国驻新加坡大使馆的支持下,经多次征求部分经营公司和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意见起草了《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新加坡劳务合作业务协调管理暂行办法》、《经营公司开展对新加坡劳务合作业务经营资格条件》及《外派新加坡劳务合作合同主要条款》(以下统称《办法》),并经我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书面表决通过,在行业内颁布执行。

    《办法》旨在规范我输新劳务合作市场经营秩序、加强经营公司行业自律、保障我输新劳务人员合法权益、保证我输新劳务合作业务在规范的基础上健康有序地发展。

    《办法》体现了以下几个原则:1、优化经营主体,突出动态管理的原则。通过颁布《经营公司开展对新加坡建筑劳务合作业务经营资格条件》,优化经营主体,保证经营有序、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的经营公司进入新市场并对经营公司进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2、体现行业自律的原则。通过明确经营公司行为规范,要求经营公司加强行业自律,依法签约、依法经营、依法管理。自觉维护我输新劳务合作市场经营秩序。3、保障权益的原则。通过明确行业收费标准、合同条款、签约要求、新方雇主资格认证,保障赴新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经营公司的正当利益。4、加强市场协调的原则。通过设立承包商会驻新加坡机构,承包商会配合中国驻新加坡大使馆加强对经营公司的一线业务协调和管理。

    《办法》于2003年7月22日起实施。为指导经营公司正确理解、认真执行该《办法》,尽快启动我对新劳务派遣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经营公司、考试中心须认真研究《办法》,自觉执行各项规定,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工作。

    二、凡拟开展对新劳务合作业务的经营公司,均须参照《经营公司开展对新加坡劳务合作业务经营资格条件》,于2003年8月5日前向我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开展对新加坡劳务合作业务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正在新加坡开展劳务合作业务(非建筑劳务)的经营公司,亦须在上述日期前办理核准手续。

    三、各有关经营公司须经我会核准后,方能开展对新劳务合作业务。

    四、对经核准具备开展对新劳务合作业务经营资格的经营公司,我会将在行业内予以公布。

    五、目前已获准向新加坡派遣已通过新方政府考试合格但尚未派出的建筑劳务的经营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办法》落实各项工作。各经营公司必须对正在执行的项目负管理责任。只有符合《经营公司开展对新加坡劳务合作业务经营资格条件》并经我会核准后,方可继续对外签约。

    六、我会在经营公司经营资格核准工作结束后,召开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新加坡协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全体成员大会。从事新加坡劳务合作业务的经营公司必须成为新加坡协会的成员。

    七、如尚未具备《经营公司开展对新加坡劳务合作业务经营资格条件》的经营公司与新方签署了建筑工程总承包或分包合作并依据合同向工程项下派遣建筑劳务人员,须按《办法》及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向我会及中国驻新加坡大使馆提出申请,待核准并批复后方可实施人员派遣。

    八、赴新加坡建筑劳务考试中心是我输新建筑劳务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各考试中心的工作必须围绕我输新建筑劳务工作的大局,根据我会的统一工作部署和要求进行。

    九、凡对违反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管理要求和《办法》的经营公司,我会将依据行规处理。

    十、有关《办法》的具体内容,我会也已在网上公布。详情请在我会网站(www.chinca.org或www.china-labor.net)查询。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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