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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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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04-11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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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可以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四十四条 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二)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三)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 (四)拍卖的时间、地点; (五)拍卖标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六)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七)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 拍卖公告与展示第四十五条 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第四十六条 拍卖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拍卖的时间、地点; (二)拍卖标的;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