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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变更合作办学者、住所、法定代表人、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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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02-25 14:1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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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教育厅
1.申请报告; 2.办学机构财务清算证明文件; 3.原合作办学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同意文件; 4.合作办学新旧各方就变更共同或分别签署的合作协议; 5.原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办学许可证复印件及法人资格证明; 6.经变更后的合作方制定或确认的办学章程; 7.拟变更的合作者、校长、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身份、学历、职称、履历和政治思想、业务能力等证明文件; 8.变更住所的,要提供住所情况证明文件。所有材料装订成册,一式10份。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日。
此项行政许可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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