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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南省委关于加强投资环境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
发布日期:2008-04-14 10:33     点击:
编号
颁布日期 2005-06-30
实施日期 2005-06-30
政策分类 地方政策法规
颁布单位 中共海南省第四届委员会

为切实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对内对外开放水平,促进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地发展,中共海南省第四届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研究了加强投资环境建设的若干问题,并作出如下决定。

  一、我省投资环境建设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1)加强投资环境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海南属于经济基础比较薄弱的岛屿型省份,是典型的投资拉动型经济,吸引岛外资金扩大投资是岛屿型经济加快发展的主要途径。多年来,我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偏小,投资率和投资增速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是导致我省工业化水平、城镇化水平、城乡居民收水平偏低和经济总量偏小的重要因素。制约外来资本进入我省和妨碍本地资本发挥活力的根本原因是投资环境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思想解放不够,视野不开阔,改革步子不大,外来资本进入存在体制机制性障碍;政府职能转变滞后,服务意识差,服务水平和办事效率不能满足投资者参与激烈市场竞争的要求;优惠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不够,重制定轻落实;社会信用制度不健全,司法领域存在不公正,社会治安事件干扰破坏生产经营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不够有力,尊重投资者、尊重纳税人的人文环境尚未形成。

  当前,海南经济进入了健康稳定较快发展的新时期。

  经济全球化日益加快,区域经济合作深入开展,为我省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提供了更为有利的条件。但是机遇和挑战并存,近年来,兄弟省市区特别是沿海发达地区着眼于提高综合竞争力,增强对未来发展的预期性,利用其先发优势和雄厚的经济实力,与时俱进地创新投资服务体制和机制。面对日益激烈的投资环境竞争态势,海南只有创造比其他地区更有利于资金大规模流入的环境条件,才能充分发挥我省资源优势和后发优势,争取更大的发展空间;才能保持我省经济社会健康稳定较快发展的良好态势,加快解决“三低一小”的主要矛盾,为实现“十一五”期间我省综合经济指标达到全国中等偏上水平奠定坚实基础。全省上下务必增强加快发展的紧迫感和使命感,齐心协力改善投资环境。

  (2)加强投资环境建设的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增强海南投资吸引力和综合竞争力为核心,以革除一切妨碍投资的思想观念、做法规定和体制弊端为突破口,以建设为民务实清廉的公务员队伍为关键,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为保证,充分利用全国人大授予海南经济特区的特别立法权,推动制度创新,创造海南投资环境的新优势。争取经过三年的努力,使我省的投资环境有明显的改变。主要任务是:建立便捷高效规范的行政审批制度,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构建公正、廉洁的司法、执法机制、营造稳定、安全的社会治安环境,实施有利于发展经济、涵养财源的财政税收政策,创造完善的基础设施条件,形成更加有力的投资环境监督保障机制。

  二、保障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3)实行科学、依法、民主决策,避免因政府决策失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和纠错改正机制。完善政府决策规则和程序,对涉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要广泛征询意见,充分进行协商和协调;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要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同投资者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要实行公示、听证等制度。

  (4)重视解决重大投资历史遗留问题。对于因政府未履行投资承诺、规划调整或变更等原因,造成投资项目长期搁置的重大历史遗留问题,省、市县政府要组织专门力量开展清理排查,分门别类提出解决方案,制定处置政策,有重点、分步骤地加以解决。特别要重视解决好换地权益书问题,省政府应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加大市县政府回收换地权益书力度,切实保护土地使用者合法权益。

  (5)建立政府赔偿、补偿制度。认真贯彻《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加强信用建设的决定》,重点加强政府信用建设,提高各级政府诚信度和公信力。各级政府要保持决策的连续性、稳定性,作出的招商引资承诺、行政许可决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外,不得随意改变。从现在起,由于地方政府自身的原因给行政管理相对人特别是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当地政府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补偿责任。对因违法行政导致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败诉的,要对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进行追究;败诉案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单位行政负责人应引咎辞职或被责令辞职。省政府法制部门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制定具体的投资赔偿、补偿办法,由省人大审议批准后实行。

  (6)促进司法公正。用三年左右时间,在全省司法部门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治活动,重点解决投资者反映强烈的徇私枉法、执法不作为和地方保护主义干扰公正执法等问题。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进一步促进审理与判决的有机统一,提高司法效率;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人民群众依法参与审判活动,弘扬司法民主;改革完善民事、行政案件审判监督制度,及时受理当事人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案件。建立健全办案回访、举报、反馈等制度。强化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建立健全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严惩司法腐败行为。加强司法队伍政治和业务素质建设,促进公正司法、文明执法。

  (7)切实解决打官司难问题。规范法律服务收费,使法律服务收费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尽快出台海南省《法律援助条例》实施细则,创新法律援助形式,实施外来投资者法律援助计划。开展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加强农村法津服务所建设,为基层群众和投资者提供方便的法律服务。实施便民诉讼措施。建立“无障碍诉讼通道”,提高案件审结效率,降低群众的诉讼成本。

  (8)切实解决司法判决执行难问题。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转发[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的通知》(中发[1999]11号)文件精神,坚决杜绝地方保护、部门保护和行政干预行为,各级地方政府要带头执行司法判决,创造良好的判决执行环境。全省法院系统要集中清理执行难案件,加大执行力度,加快对查封财产的处置,促进沉淀资产的流转;完善和落实《海南省人民法院高消费限制令》,建立被执行人高消费举报奖励制度;银行、工商、土地、房产等部门要与司法部门积极配合,实行被执行人情况网上公开制度。

  (9)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切实加强对投资项目建设工地、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严厉打击扰乱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侵犯投资者和生产经营者人身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对直接参与的主要分子,对煽动、操纵和利用群众肇事的幕后策划指挥者必须依法予以严惩。对重大投资项目、大型骨干企业实行治安挂牌保护制度,对涉案金额大、影响恶劣的案件要挂牌督办,限时结案。凡因社会治安问题造成投资者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对企业保护不力的责任。

  (10)规范执法检查行为。对企业执法检查实行准许制度。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的事项可以进行随机检查以外,其他检查都应纳入计划;执法人员进行随机检查,应由该执法人员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两个以上部门对同一事项进行检查的,实行联合检查制度;企业就同一事项在三个月内已接受执法部门检查的,其他部门不得重复检查;执法部门进行检查不得增加企业法定项目之外的经济负担,不得妨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严格控制党政部门的检查、评比活动。

  (11)拓宽企业家参政议政渠道,提高企业家社会地位。把符合党员条件的优秀企业家吸收到党内来。适当增加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企业家比例,增加企业家参政议政的机会。对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家,在评选劳动模范和其他先进个人时,应授予他们相应的政治荣誉。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重大经济政策和部署重大经济工作时,要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和建议。

  三、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

  (12)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税费减免的确认手续。凡列入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由国务院或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核准。核准时仅需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报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凡未列入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属地到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谁出资、谁审批”的原则,由承担补助、转贷、贴息的政府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13)完善窗口服务制、直接办理制和社会服务承诺制。在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琼海市等外来投资较为活跃的市县和省直职能部门、省级以上开发区,因地制宜分别设立投资服务中心,推行“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的办理制度。凡是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资项目,实行主办部门负责制,按照“集中受理、全程负责、协调各方、限时办结”的原则,由主办受理方一次性告知申报材料,并在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办结,不得造成投资者多次往返。

  (14)实行重大项目全程联系、跟踪服务责任制。继续实施”大公司进入,大项目带动“战略,重点引进一批实力强、信誉好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来海南投资发展。省、市县政府每年都要制定年度招商引资计划,重点推出一批与“十项工程”产业关联度大、对全省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招商引资项目。对投资1亿元以上的重大投资项目,按项目备案、核准属地级次,分别由省或市县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并组建相应的项目服务工作组,帮助协调解决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具体问题。

  (15)提高口岸通关效率。海关、检验检疫、边防检查、外汇管理、税务、外经贸、银行、港务等部门要急企业之所急,想企业之所想,不断创新通关和服务模式。更加主动周到地为企业和投资者服务。加快建立跨部门的口岸工作联络机制,实行口岸现场联合办公和联合查验制度。建设口岸以通关信息化作业平台,提高进出口货物当天放行率,实现快速通关。相关部门要建立企业诚信评估系统,对守法、诚信的企业提供更为便利的通关服务。

  (16)全面推行阳光政务。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加快制定我省政务公开实施办法。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具有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都要把本机关制发的涉及公众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性文件,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政府网站、刊物等媒体上公开基本信息,便于公众查阅,提高政府依法行政的透明度。

  (17)规范公务员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我省公务员行政服务行为规范,使全省国家公务人员有章可循,做到工作规范化、服务标准化。在全省行政服务“窗口”单位,全面推行“首问负责、来函必复、一次告知、规范服务’制度,严禁出现办事推诿、拖延、扯皮、缺位现象。推行服务规范用语,提倡微笑服务,严禁有生硬、冷淡行为。恪守公务员职业道德,严禁发生吃、拿、卡、要行为。将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纳入行政“窗口”单位公务员年度考核内容,凡被投诉并经调查属实有严重过失的,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档次;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落实和创新投资优惠政策

  (18)完善税收优惠政策。调整理财思路,按照有利于发展经济、涵养财源的原则,不折不扣地执行已有的、国家给予海南经济特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与时俱进,依法制定和实施更加优惠的税收优惠政策。税赋征收标准设有幅度的,一律取下限,可收不可收的,一律不收。继续执行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1988]26号文件加快海南经济特区开发建设的若干规定》,在海南开办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均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五指山市及民族自治县从事基础设施建设和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所得税10年免征、10年减半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制定和实施我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海南经济特区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对失业下岗人员、残疾人员等社会弱势群体开办的私营企业实行更优惠的税收减免和鼓励创业政策。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5号)精神,参照中央对其他国家级开发区的政策,积极争取国务院对洋浦经济开发区实行更优惠的财政税收等政策。

  (19)加大对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省工业发展资金、省财政资金要加大对前瞻性强、税收贡献大、容纳就业多、经济增长带动力强项目的支持力度。完善省工业发展资金使用办法,按照政府支持、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创新资金运作模式。发挥投资控股公司“孵化器”作用,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合作,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公共事业项目的启动提供资本金支持。发挥省工业发展资金引导性带动作用,鼓励国家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对重大项目和优势企业给予信贷支持,放大工业发展资金使用效应。按照建设公共财政的要求,省财政对高新技术产业、社会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采取财政贴息、注入资本金、信用担保等方式给予必要的扶持。

  (20)建立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从省工业发展资金中拨出专项资金作为部分资本金,支持建立市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引导积极性高和资信度好的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解决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21)帮助企业降低生产经营成本。继续执行《海南省扶持大型企业项目投资优惠办法》,对投资5亿元以上的工业基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包括信息产业、污水处理、供水等建设项目,落实好免征出口关税、返还一定比例的地方分享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及用地用水用电价格等优惠政策,土地出让金在同一地区同等工业用地地价的基础上优惠40%。研究制定对投资过亿元的大型项目的土地出让金分年度缴付、改收租金等实施办法,减轻投资者一次性投入负担。继续深化电价改革,合理调整供电价格,逐步降低大宗工业用电价格水平。鼓励用电大户投资电源项目开发,过网费按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确保大型投资项目和重点企业的水源供应,在公共供水设施尚未建成的地方,经政府水务部门批准,允许企业先行自备供水。

  (22)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市县以下政府以及省政府各部门不得设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已经自行设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国家和省政府依法设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实行目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收费标准有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收取;规定分多次收取的费用,不得一次性全部征收。加大对乱收费的查处力度。

  (23)用足用好用活航权开放政策。充分用好国家民航总局给予的三、四、五航权开放和中途分程权政策,允许境外航空公司在海南设立运营基地,增加经停海南的国际航班。对航空公司营运抵离或经停海南的国际、港澳航班缴纳的营业税,对海口美兰国际机场、三亚凤凰国际机场服务于国际航班、港澳航班而缴纳的营业税,对航空货物运输销售代理、仓储、快递等企业建设服务于海南的国际、港澳航班的货站、货仓而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建设性规费,对销售代理、仓储、快递等企业服务于海南的国际航班、港澳航班货物运输而缴纳的营业税,给予全额补贴时间延长到2008年12月31日。对抵离或经停海南的国际航班、港澳航班,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时间延长到2008年12月31日。

  (24)认真落实人员出入境政策。对来自日本、韩国、新加坡等21个国家持普通护照5人以上的旅游团队15天内免办签证。除国家有专门的签证规定外,凡与我国有外交关系或者官方贸易往来的国家或地区的境外人员,到海南洽谈投资、贸易,进行经济技术文化交流、探亲、旅游,停留时间不超过15天的可以在海口、三亚口岸直接“落地签证”。台湾同胞可以在海口、三亚申领《台湾同胞旅行证明》。

  (25)制定纳税人大额消费奖励政策。鼓励纳税人在琼创业,对于在本省工商注册且税务登记的企业聘用的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可按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80%的标准予以奖励 ,用于其在本省购买商品房、汽车等大额耐用消费品。个人奖励总额历年累计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省政府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五、抓紧建设完善配套的基础设施

  (26)加快重点开发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水平建设、高效能管理的要求,重点抓好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口保税区、老城开发区等园区建设。用足用活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政策,对符合条件、确有必要扩大园区面积的,积极主动地争取中央的支持。创造条件使区外企业享受区内政策。按照配套设施适度超前的原则和政府组织、市场运作的模式,从今年开始,省、市县(区)集中财力,重点抓好开发园区的道路、港口建设,提高物流水平,完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排污等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规划与开发园区和项目相配套的医院、学校、商店、住宅小区,为企业创造良好的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

  (27)继续完善基础设施。根据我省中长期发展规划,做好交通、水利、能源、通信、环保等基础设施重点建设项目的规划。积极推动环岛轨道交通、琼粤跨海交通、马村中心枢纽港等重点工程的前期工作和建设,明显改善客货运输条件。争取用5年—10年时间,建成一批重大水利工程,从根本上解决影响我省可持续发展的工程性缺水问题。加快与大陆电网并网和新增电源点建设,确保电力供应和供电安全。加快制定全省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力争5年—10年内实现全省所有县城垃圾和污水集中处理。

  (28)制定和落实鼓励基础设施建设的优惠政策。积极扩大社会资本参与我省基础设施建设。对投资数额大、投资回报周期长的基础建设项目,可由项目单位对投资者的投资收益采用多种形式给予综合性补偿和合理回报。项目建成后实行“转让—运营—移交”经营方式的,可按生产性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全省国民经济有积极影响的特别重大项目,可由省政府实行“个案政策”,给予特殊优惠,实行特事特办。鼓励采用“建设—运营—移交”方式吸引国外、省外投资建设。选择一批已建成的具有良好经济效益的基础设施项目,采取转让股权、转让经营权等方式,筹集资金滚动开发新的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积极推行特许经营制度,理顺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全面推进新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运营的市场化。

  六、建立保障监督机制

  (29)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形成全省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加强投资环境建设是省委的重大决策,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紧密配合,真抓实干,形成党委领导,人大、政府、政协齐抓共管,各部门各行业和广大人民群众共同行动的投资环境建设新格局。省委决定成立海南省投资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对投资环境建设进行总体部署和安排。各级党委、政府在投资环境建设中要有大作为,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切实负责。从今年起的三年内,党委各部门、人大机关、政府各职能部门、政协机关、纪检、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中央驻琼具有面向公众和企业服务职能的单位、省公共事业服务单位,每年都要制定投资环境建设活动的新目标和实施方案,使投资环境每年都有新气象。2005年是我省“投资环境建设年”,要采取得力措施确保今年实现良好开局。

  (30)建立投资环境投诉中心和投诉处理快速反应机制。在省监察厅设立海南省投资环境投诉中心,制定投资环境投诉处理办法,在媒体上公布投诉热线电话。投资环境投诉中心受理投诉后,投诉者如有要求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投诉人见面,一般问题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办结或答复;情况复杂如需延期的,要及时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凡被投诉的单位或个人,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要按规定时间到投资环境投诉中心作出说明,经调查核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建立省投资环境建设领导小组暗访制度。

  (31)建立投资环境监督评议评价制度。海南省投资环境建设领导小组下设投资环境监督评议评价工作组,成员由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部门负责人和中介机构、人民团体的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和实施投资环境评议评价工作方案。从2005年起,组织企业界对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职能部门、司法机关、涉外服务各部门和公用事业服务各部门为投资者、企业服务的情况开展评议。评议采取调查问卷、公开投票等多种方式。评议结果向省委、省政府、中央驻琼单位上级管理部门报告,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各市县也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对本地区投资环境进行监督评价。

  (32)启动投资环境评议评价问责。对省委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在投资环境评议评价中存在突出问题的,对其责任人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省委、省人大进行问责。对市县人民政府和省政府直属单位在投资环境评议评价中存在突出问题的,按照《海南省行政首长问责制暂行规定》,对其主要负责人启动行政首长问责程序。对在琼中央垂直管理单位在投资环境评议评价中存在突出问题的,由省委投资环境监督评议评价工作组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反馈并协调解决。

  (33)营造浓厚的投资环境建设社会氛围。各级宣传部门要以营造浓厚的“人人关心海南发展,处处维护投资环境”的社会氛围为目标,组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一切新闻媒体和形式多样的文化活动,在全省深入开展投资环境建设的大讨论,大力宣传各地区、各部门加强投资环境建设的好办法、好经验,增强全省人民发展的紧迫感和使命感,提高发展意识、服务意识和法制意识。加强对广大群众的思想和法制教育,帮助群众树立靠诚实劳动致富、靠合法门路致富的观念,杜绝敲诈勒索、排斥外来投资建设者的一切行为,做到在为外来投资者服务中获得更多的发展和致富机会。加强新闻舆论监督。设立新闻监督热线电话,开辟投资环境专栏,对影响投资环境的人和事及时曝光,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和社会压力。

  加强投资环境建设是省委在海南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时期作出的重要决策,是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共产党员的共同任务。让我们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用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时俱进,扎实工作,为改善我省投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发展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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