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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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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03-06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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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族的家庭是以男子为中心的一夫一妻制父系小家庭。家庭有大有小、有贫有富,它是组成黎族社会的单元,也是组成村寨的重要基础。 1949年以前,黎族主要以种植水稻为主,兼种山栏、番薯等作物。生产工具有犁、木耙、砍刀、镰刀、手捻刀、锄头、铁锹等,生产工具较为简陋,生产技术落后,“刀耕火种”在一定的程度上仍保留。在这样落后的生产方式下,与之相适应的人力就自然而然地显得非常的重要。因而,黎族对婚姻家庭、生育子女十分重视。黎族社会中有句俗语:三十不婚则老,五十不富则穷。在这里,黎族把子女当作家庭和家族中最大的财富来看待,哪家拥有越多,哪家的社会地位就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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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亲情 | 家庭的产生。黎族家庭的建立,不是从结婚之日开始的。黎族过去部分地区存在“不落夫家”的习俗,新娘在履行了结婚仪式后即回娘家居住。在此期间,夫妻双方仍过着独身生活,待妻子怀孕生子再回夫家定居,才正式建立家庭。 妻子落夫家,建立小家庭,并不意味着成为独立的生产和消费单位。这是因为家庭刚建立,生产资料以及一些日常生活必需用品,如锅、碗、瓢、盆等尚未具备,得需逐年逐件准备。在这期间,夫妻俩还须与父母同耕共灶,少则一年,多则三年五年,待条件成熟后才分出去。有的人虽然具备了分家的条件,但弟弟尚小,尚未结婚成家,也不会立即分家,而是与父母分住但不分灶,待弟弟成家后才分出去。分家时,父母会把一些财产,如粮食、田地、牛、猪、鸡、果树以及日常生活必需品分给他们,以便他们能够进行独立的生产和生活。至此,一个完整的、真正的家庭才算正式产生。 家庭的构成。黎族家庭成员一般都是直系血缘,多数的家庭成员包括父母及子女两代,也有包括祖父母及子孙三、四代;还有一些家庭包括亲属的孤寡老人和因父母去世而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亲属子女。家庭成员人数不等,或多或少,通常在4~6人之间。一般情况下,一间房子住一家人,每当子女长到十四、五岁时,由于和父母同住一间房子已不方便,所以父母就在原房子旁边或村边另建一间小房给他们居住,这便是黎族“隆闺”的来历。 在合亩制地区,有的家庭还包括因丈夫死后回娘家居住的寡妇及年幼子女。 家庭的特点。黎族小家庭是独立的生产、交换、副业生产和消费单位。每个家庭都有属于自己的房屋、田地、牛只、竹林、果树等财产。这些财产的所有权属于男子,女子参加家庭劳动,但没有财产继承权。 在合亩制地区,由于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属于整个合亩共有,有的家庭虽然有属于自己的田地、牛只等生产资料,但只要是合亩内的成员都可以无偿使用这些生产资料。所以直到1949年前,合亩制地区的小家庭只是分配、交换、副业生产以及消费单位,不是独立的生产单位(与合亩制地区以外的地方不同),在生产上它对合亩还有很大的依赖性。所有合亩成员共同参加合亩劳动,共同参加合亩分配。回娘家居住的寡妇,算是娘家的家庭成员,享有合亩成员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财产继承权。男子有继承权,女子没有继承权。父母留下来的家庭财产均由长大成家的儿子继承。父亲死后,母亲不改嫁的,则由母亲持家,全盘掌握家庭财产,待儿子长大成家后由儿子继承;如果寡妇改嫁则直接由儿子继承。兄弟很多的家庭,父母的财产一般由最后供养父母的儿子继承,其他兄弟也有继承权,但在分家时父母已经分给,一般不再有继承或少有继承。无儿子的老人,去世后其财产由亲属继承。 在合亩制地区,丈夫死后,家庭财产由儿子继承,无儿子由其亲属继承,寡妇只带上原属于她自己的那部分财产如衣裙、席被、首饰(项链、手镯)以及部分钱、粮回娘家,年轻的寡妇可以改嫁,年迈的寡妇则由其兄弟供养。死后由兄弟主葬,原夫家属协助,埋在娘家公共墓地里。 入赘女婿也有财产继承权。入赘的女婿一般都视为家庭中的一员,深受岳父母方家属的欢迎和尊重,他将承担岳父母的养老送终义务。岳父母死后,财产由他来继承。 家庭成员的关系。家庭内,丈夫是一家之主,享有管理家庭经济和其他事务的决定权。妻子处于从属地位,负责管理家庭事务。夫妻互相尊重,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共同参加劳动,共同管理家庭事务。在处理家庭事务中,夫妻互相尊重对方意见,特别是在处理重大问题上,如田地、牛只的买卖,子女的婚姻等都要由双方商量决定,一方不同意,另一方都不会擅自作主。由于夫妻双方互相尊重,互相体贴,所以很少有因某事处理不当而吵架、家庭不和的情况。兄弟姐妹团结互助,父母与子女间有相互供养的义务,“父养大,儿养老”,尊老爱幼是黎族人民的传统美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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