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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贸易促进和服务贸易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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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03-07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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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促进和服务贸易处
【主要职责】拟定全省进出口贸易发展战略;组织指导全省国际市场开拓工作,负责对外贸易会展的 报批、组织工作;负责进出口企业、“三资”企业等出国团组的审批和报批;负责全省各类企业外贸经营资格登记、报批、证书发放和年审工作;管理外国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常驻商业代表机构的核准业 务;编制全省外贸运输和仓储业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调查研究全省服务贸易现状,提出促进服务贸易发展建议;协调全省外经贸货物运输工作;指导商务行业仓储管理;负责全省申办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初审和汇总工作,对全省货代行业 实行监督管理;拟订全省外经贸社会团体和中介组织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厅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副处长:杨文莉
副处长:徐宝玉
电话:0851 - 6901258、6901192、8665127、8665061
政务公开事项:
1、贵州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实施办法
办理机构:贵州省商务厅贸易促进和服务贸易处(电话:0851—6901258、6901192、8665127、8665061)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 《外贸法》)的有关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外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二、 根据国家商务部授权,贵州省商务厅负责办理贵州省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备案登记手续。拟经营对外贸易业务的企业和个人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工商登记手续后,向贵州省商务厅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
三、备案登记程序:
(一)网上在线(http://www.gzec.com.cn)填写《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并用A4纸打印(双面)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和“对外贸易经营者的保证”;
(二)网上填写打印完成后,将下列备案登记材料送所在地(地区、市)商务、贸合局进行统计录入,:
1、已签字、盖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5、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6、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三)将上述材料送交贵州省商务厅贸易促进和服务贸易处(贵阳市中华北路164号五矿大厦七楼I座)进行备案登记;贵州省商务厅在收到企业送交的备案登记材料后 5 个工作日完成备案登记手续,并发放《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受理时间:周一、三、五, 9:30-16:30 ,电话: 6901192、6901258 ) 。
四、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凭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登记表》在30日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自动失效。
五、《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在30日内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自动失效。
六、对外贸易经营者已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自营业执照注销或被吊销之日起,《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自动失效。
七、对外贸易经营者撤销备案登记后原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
2、对外工程承包和对外劳务合作
待国务院具体管理办法出台后再定。
3、外商驻黔代表机构的审批
办理机构:贵州省商务厅贸易促进和服务贸易处(电话:0851—6901258、6901192、8665127、8665061)
办理程序:
贵州省商务厅审批 → 工商注册,外汇开户;
要求条件:
我厅只受理外国贸易商、制造厂商、货运代理商、承包商、广告公司、投资公司、租赁公司和其他经济贸易组织设立代表处的申请,其中烟草行业的须上报商务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备案;我厅不直接受理境外企业申请,按商务部规定由一家中介机构承办;代表机构不能直接从事经营活动。
提交材料:
外商驻黔代表机构设立申请表(一式二份);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申报表(一式二份);企业所在国合法开业证书(副本);开户银行的资信证明(正本);由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企业简况、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目的、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派驻人员(首席代表、代表)、业务范围、驻在期限、办公地址等;由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委任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和代表的授权书、首席代表和代表的简历及身份证件(复印件);经代表处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的租房合同;承办机构申请书;审批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提供的外文材料必须附中文译本。
办理时限:
接到申请并确认文件材料有效、完备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4、外商邀请函审批
办理机构:贵州省商务厅贸易促进和服务贸易处(电话:0851—6901258、6901192、8665127、8665061)
办理程序:
贵州省商务厅审批 → 报公安厅、安全厅备案 → 将备案表寄给国外客户 → 国外客户到所在国中国使馆办理。
提交材料:
邀请外商来黔邀请函申请表一份(公司盖章);申办公司的说明(包含外商个人情况,所在公司和邀请公司合作情况);外商护照复印件(要求字体、照片清晰);审批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办理时限:
接到申请并确认文件材料有效、完备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5、出国团组审批
办理机构:贵州省商务厅贸易促进和服务贸易处(电话:0851—6901258、6901192、8665127、8665061)
团组分类:
第一类,本厅及厅直属公司组织贸易性团组出访;
第二类,接受其他部门组织的出国团组任务;
第三类,本厅组织的有其他部门、企业参加的贸易性出访团组。
办理程序:
第一类团组向贵州省商务厅审批→贵州省安全厅安全教育→贵州省外办办理护照(签证)。
第二类团组向贵州省商务厅审核确认→贵州省安全厅安全教育→ 贵州省外办办理护照(签证)→任务下达单位(组团单位)办理护照签证。
第三类团组向贵州省商务厅审核→外办审批→安全厅安全教育→ 外办办理护照(签证)。
提交材料:
第一类和第三类团组需提交:报告(含出访时间、地点、人员、目的、出入境口岸、费用支付方式,出访人员的出生地和身份证号码,盖县处级以上单位公章和党委印章);外方邀请函(原件并附中文译文)。第二类团组需提材料:交征求意见函(原件)、任务通知书(原件)、报告(含出访时间、地点、人员、目的、出入境口岸、费用支付方式、出访人员出生地和身份证号码,盖县处级以上单位公章和党委印章)。
审批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要求:
1、第三类团组中有“双跨”(跨地区、跨部门)人员参加的,需其主管部门(县处级以上党委)出具意见。
2、县(处)级干部参团的,由其所在单位的上级(厅级)领导出具意见。厅(局)级干部参团的,需报省人民政府批示并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办理时限:接到申请并确认文件材料有效、完备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6、全省进出口企业铁路运输协调
办理机构:贵州省商务厅贸易促进和服务贸易处(电话:0851—6901258、6901192、8665127、8665061)
办理程序:
⑴“月发运计划”表的报送。铁路运输“月编计划”下达后,各单位储运部门要认真核实货源,做出上、中、下旬发运计划,于每月27日前报贵州省商务厅。贵州省商务厅汇总后送贵阳铁路分局执行;并派人参加铁路运输协调会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衔接。
⑵《出口货物铁路运输计划报批及执行情况检查月报》的报送。各单位要在每月2日前送达省贸易合作厅服务贸易处,反映上月运输完成情况,由服务贸易处汇总后,在省经贸委组织召开的全省月度铁路运输平衡会上通报。
7、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申办
办理机构:贵州省商务厅贸易促进和服务贸易处(电话:0851—6901258、6901192、8665127、8665061)
办理程序:
申请 → 初审 → 报商务部审核 → 商务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以下简称批准证书)。
提交材料:
申请书(包括投资者名称、申请资格说明、申请的业务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基本情况、资格说明、现有条件、市场分析、业务预测、组 建方案、经济预算及发展预算等);投资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企业章程(或草案);
主要业务人员情况(包括学历、所学专业、业务简历、资格证书);
资信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各投资者的验资报告);
投资者出资协议;
法定代表人简历;
国际货运代理提单(运单)样式;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函(影印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申请表1(附表1);
交易条款。(以上文件除注明影印件的以外,均须提交正本,并加盖公章。)
办理时限:
接到申请并确认文件材料有效、完备后,贵州省商务厅4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上报商务部;商务部收到申请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申请书和其他文件之日起45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对批准设立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颁发批准证书。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年审
办理机构:贵州省商务厅贸易促进和服务贸易处(电话:0851—6901258、6901192、8665127、8665061)
办理程序:
我省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每年3月底前向贵州省商务厅申请年审。
提交材料:
年审登记表、验资报告及营业执照(影印件)。
办理时限:
年审合格后,在批准证书上加盖年审合格章。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换证
办理机构:贵州省商务厅贸易促进和服务贸易处(电话:0851—6901258、6901192、8665127、8665061)
办理程序:
批准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企业必须在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的60天前,向贵州省商务厅申请换证。
提交材料:申请换证登记表;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办理时限:
企业连续3年年审合格,贵州省商务厅在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的30天前,报送商务部,申请换领批准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换发批准证书:
1、不按规定进行年审;
2、不按时办理换证手续;
3、私自进行股权转让;
擅自变更企业名称、营业场所、注册资本等主要事项而不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备手续。
企业因自身原因逾期未申请换领批准证书,其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资格自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时自动丧失,商务部将予以公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注销或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手续。丧失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经营资格的企业如欲继续从事该项业务,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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