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专业技术资格重新确认 |
| 许可对象 |
(1)在自治区外企事业单位(含部队、中直单位)按规定的评审、审批程序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调入我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2)在自治区内按规定的评审、审批程序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因工作调动或岗位变动,需改变原来职务系列或职务资格名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
| 设定依据 |
国务院、国家人事部有关职称改革工作文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评审认定暂行办法》(桂职办〔2000〕49号) |
| 许可数量 |
无数量限制 |
| 许可费用 |
不收费 |
| 许可时限 |
办理专业技术资格重新确认不需评审的时间一般为15个工作日 |
| 申请人提交材料 |
工作调动或岗位变动后仍从事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办理专业技术资格重新确认时应提供如下材料:(1)本人填写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重新确认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审批表》,初级资格一式两份,中、高级资格一式三份;(2)经用人单位审验盖章的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批文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各一份;(3)提供工作调动或岗位变动的有关证明材料。 工作调动或岗位变动后不再从事原专业技术工作、需改变原来职务系列或职务资格名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办理专业技术资格重新确认时应提供如下材料:(1)1本人填写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表》,初级资格一式二份,中级资格一式三份,高级资格一式四份;(2)经用人单位审验盖章的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批文、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称外语合格证或职称外语免试审批表、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或申请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考审批表复印件;(3)其他材料要求均按相应系列评审材料要求上报。 |
| 审批程序 |
工作调动或岗位变动后仍从事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其专业技术资格重新确认的审批程序和权限是: (1)重新确认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进行考核,报县处级职改办审批。(2)重新确认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进行考核,经县处级职改办审核后,报市或自治区直属厅局职改办审批。(3)重新确认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进行考核,逐级上报县处级、市或主管厅局职改办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职改办审批。 工作调动或岗位变动后不再从事原专业技术工作、需改变原来职务系列或职务资格名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专业技术资格重新确认的审批程序和权限是:按规定程序报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通过后,按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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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机构 |
自治区人事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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