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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条例加重处罚 拒绝召回问题食品罚三倍
发布日期:2008-04-14 10:16     点击:

  审议已达三次的《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昨日(26日)再次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四审。四审草案对备受关注的食品召回制度进行了大量细化,并详细规定了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罚措施。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建议,四审草案大大提高了处罚力度。

  根据四审草案,如果确认属于不安全食品的话,食品生产者有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食品召回级别并实施召回。同时,在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或是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食品生产者应立即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餐饮经营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并按要求向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和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

  四审草案对食品召回制度的规定是详细而严格的,如果出现不按规定主动召回、故意隐瞒食品安全危害或是因食品生产者的过错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扩大或者再次发生的情况,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将责令食品生产者限期召回不安全食品。

  如果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不履行召回义务,将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生产者召回食品,销售者、餐饮经营者停止销售,对生产者并处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对销售者、餐饮经营者并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许可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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