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于日前出台了首部排水管理法规——《东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规定,排水户主要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必须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或违反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以及向城市排水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的行为,可处以1万至3万元罚款。因建设施工需要向城市排水设施临时排放污水的,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由市排水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状况具体确定,最长不超过施工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