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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优质服务承诺
1、实行“一个中心”服务、“一个窗口”审批项目、“一条龙”受理投诉、“一个口子”收取行政规费的集中管理制度。审批环节和报批资料除国家、省、市明文规定的外,不得增加新的环节和条件。各种办事手续严格按照服务承诺从快从简办理;不能办理的,向投资者说明具体理由。具体承办机构为县行政服务中心。
2、各行政职能部门严格依法行政,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准擅自随意断电、断水、封账。凡有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查实,从严处理。
3、涉及消防、环保、卫生、供电、供水、防雷、防震等需进行审批或验收的设计、工程勘察、工程监理、施工安装及相关的设备、商品采购,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投资者自主选择有资质的设计、施工安装单位,自主选购符合标准要求的商品。
4、招商引资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给《缴费检查登记簿》,各单位的收费或检查应严格按表中所列内容逐项填写,对违法违规进行收费或检查的,企业有权拒绝。
5、对投资者的各种车辆,属一般性违章,交警、交通、公路等部门只纠正,不扣证、不罚款。
6、尊重外商生活习惯,不干预外商的正常生活。
二、地价优惠
县城工业区、县经济开发试验区、两大经济走廊实行最优惠地价。
1、已“三通一平”的工业用地,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每平方米收取出让金30元,使用期限最长为50年。
2、未“三通一平”的工业用地,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每平方米收取出让金15元,使用期限最长为50年。
3、在其它镇投资设厂、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可以享受以上优惠。
三、水电优惠
1、招商引资企业免收水管开口损失补偿费,设计费优惠50%。县城工业区用水0.70元/立方米,如遇水价调整,则按调幅比例优惠50%。
2、对工业用电实行优惠。按大工业电价计费,企业经与供电部门协商后可选择综合电价,免收城市建设附加费和用电增容费。
四、其它收费
只按国家税法规定收税,不收取行政事业性规费,减收有偿服务费。
五、积极推荐企业享受省、市财政专向性扶持政策
从企业投产开始的次年1月1日起,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县向省、市推荐企业享受财政专向性扶持政策,用于企业开展挖潜改造、技术革新和科技开发、新产品试制试验及改造现有设备。
1、当年应征且已入库税金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企业。
2、年末在册且已签订1年期以上用工合同的职工人数超过500人(含500人)的企业。
3、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六、税收优惠
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减免政策外,其它减免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企业所得税。
2、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限不少于五年的,可以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3、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4、按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免征、减半征收期间,按广东省人民政府规定,免征地方所得税。
5、外商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
6、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7、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8、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外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投资高新技术项目。其建设用地除按比例应交中央部分及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外,免征土地使用出让金;新建或购置的生产经营场所,缴纳城市房地产税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税照顾。
10、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条件下,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持五华县外身份证的投资者及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办理一次暂住证,暂住证在全县范围通用。五华县外户口的人员,在我县范围内经商、工作连续2年以上、无犯罪记录、有固定住所、固定收入并连续购买社会保险2年以上的,可转为我县县城城镇居民。
七、连片开发工业小区的优惠
1、鼓励投资者到我县连片开发500亩以上未“三通一平”的土地,建设工业小区,并在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下自主招商引资;
2、经批准在我县连片开发工业小区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统一规划的要求,及时报批用地手续和核定补偿标准,并按成本价和出让金供给土地。用地企业凭与小区开发的投资者签订的相关合同办理确权登记;
3、从投资者连片开发工业小区内第一家纳税企业开始纳税的次年1月1日起5年内,县财政每年从地方财政税收中安排50%给投资者作为专向性财政扶持资金,用于投资者扩大招商和完善工业小区的设施。
4、连片开发工业小区内的企业(项目)同时享受本办法的相关优惠政策;
5、连片开发500亩(不含500亩)以下建设工业小区的,在使用土地手续办结之日起,1年内应完成土地平整,2年内应完成全部基础设施建设;连片开发500亩(含500亩)以上1000亩以下建设工业小区的,在使用土地手续办结之日起,18个月内应完成土地平整,3年内应完成全部基础设施建设。未按上述期限完成平整和完成基础设施建设的,作闲置土地处理。
八、投资规模特别大,对五华产业结构调整、提升有明显推动作用或对五华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企业,除享受本办法的所有优惠政策外,还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特殊的优惠政策,并对企业、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