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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名称须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名称变更申请表》(在交通部政府网站www.moc.gov.cn首页左侧“水运司”的“国际航运”专栏中下载);
2、如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为在中国注册的企业法人,须提交以下文件:
(1)如中文名称变更,提交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以及原名称和新名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含无船承运业务内容);
(2)如英文名称变更,且因英文名称变更发生提单抬头变更,须提交旧版及新版提单样本和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须合无船承运业务内容);
(3)原《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4)公司联系方式,包括联系人、联系电话及联系地址等信息。
3、如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为在境外注册的企业法人,须提交以下文件:
(1)如英文名称变更,须提交企业注册国有关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如仅中文名称变更,无须提交证明文件,仅在《无船承运比务经营者名称变更申请表》相应栏目做出说明即可:
(2)如因中、英文名称变更发生提单抬头变更,须提交旧版及新版提单样本;
(3)原《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4)公司联系方式,包括联系人、联系电话及联系地址等信息。
请将上述文件邮寄给交通箭水运司国际航运处,邮寄地址:北京市安定门外大街2号安贞大厦1605室,交通部水运司国际航运处,吴洁收,邮编:1000l3。联系电话:0l0—65292650。如需寄快件,请寄邮局的EMS,否则有丢失风险。
水运司国际航运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