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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四十条;
(三)《外商投资国际海运管理规定》(交通部、商务部令2004年第1号)
二、办理条件
(一)有与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船舶,其中必须有中国籍船舶; (二)投入运营的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术标准; (三)有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 (四)有具备交通部规定的从业资格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
(五)以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企业形式设立,外商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
(六)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由投资各方协商后由中方指定;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提交材料
(一)设立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
1、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可行性分析报告; 4、投资协议; 5、主要投资人的商业登记文件复印件(须由企业登记机关确认或公证)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6、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法定检验证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 7、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样本; 8、经公证的公司(或分支机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或者国际海上运输辅助性经营活动经历的从业资格证明。
(二)中国企业法人申请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
1、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可行性分析报告; 4、投资协议; 5、申请人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复印件(须由企业登记机关确认或有证明该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公证文书); 6、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法定检验证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 7、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样本; 8、经公证的公司(或分支机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或者国际海上运输辅助性经营活动经历的从业资格证明。
(三)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
1、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可行性分析报告;
4、母公司的商业登记文件复印件(须由企业登记机关确认或公证); 5、母公司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6、母公司对该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的确认文件; 7、经公证的公司(或分支机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或者国际海上运输辅助性经营活动经历的从业资格证明。
(四)办理程序
申请人报送相关完整有效材料向交通部提出申请------同时将申请材料抄报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交通厅收到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将有关意见报送交通部-----交通部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审批----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或发给《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五)备注说明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首先根据《海运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向交通部提出申请,经交通部许可后,申请人应根据国家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凭交通部的许可文件向商务部提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到商务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审批手续,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申请人应当持交通部的许可文件和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有关文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依法设立后,申请人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向交通部申领《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取得许可证书后方可从事国际船舶运输经营活动。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