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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资信管理、试验检测办事程序指南
发布日期:2008-03-06 10:37     点击:

前言 

     为规范质量监督、资信管理、试验检测工作行为,提高办事效率,增加办事透明度,促进依法办事,以适应社会发展和加入WIO的要求,更好为我省交通建设服务。根据国家、交通部和我省有关规定,我站、中心编印了《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资信管理、试验检测办事程序指南》(简称"办事指南"),从二00二年六月起,各有关单位及办事人员按照《办事指南》的规定和要求办理各项质量监督、资信管理、试验检测事宜,我们愿意为社会各界提供科学、公正、优质的服务,并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联系电话:监督站020-86335951、86330960(传真)

检测中心020-86330340、86330045(传真)

电子邮箱:监督站yuejiaojian@163.net

检测中心yuejiaojian@sohu.com

联系地址:广州市新市镇丛云路283号

邮政编码:510420

投诉电话:020-86330127

 

广东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

广东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00二年六月

目录

 

一、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办事程序

二、监督、监理、试验检测机构及人员资信管理办事程序

三、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办事程序

四、监督、试验检测工作人员文明服务守则

五、监督、试验检测人员工作守则

六、监督、试验检测人员廉洁自律规定

 

一、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办事程序

为了规范质量监督行为,提高办事效率,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公路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规定》、《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办事程序如下:

(一)质量监督工作范围

1、编制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督工作计划。

2、对受监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监理工作、检测工作进行检查,组织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抽查活动,发布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动态,对违反规程和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3、审查工程技术资料,检验评定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等级,对受监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提出交工和竣工质量检验评定报告。

4、参与受监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审查、交工和竣工验收及工程质量核验工作。

5、参与受监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仲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争端。

6、受理公路、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建设单位申报省(部)级和国家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和优质工程的质量论证工作。

7、督促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审核其质量检查人员的资格,参与受监工程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的考核工作。

 

(二)办事程序和办事期限

1、接受工程质量监督申报

(1)根据交通部交公路发[1997]817号文的有关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中修的交通基本建设项目及其附属工程和配套服务设施,无论投资来源如何,均须接受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2)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办理开工报告前应持以下有关资料到我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

A、《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一式两份);

B、工程项目有关文件、资料:工程项目立项、初步设计审查、开工报告或报建等批准文件,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设计、施工、监理合同,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的资质和资信证明材料,主要设计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资格证书、施工技术负责人和施工质量自检人员名单及资质证明材料,监理、检测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工程项目设计文件、主要地质及水文地质勘察资料,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质量自检程序,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装备及人员配置情况,监理规划、监理程序、监理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装备及人员配置情况,工程设计变更文件,工程质量自评资料及有关工程竣工验收质量资料,我站提出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注:上述资料建设单位分阶段向我站提供或备查)。

(3)我站在接到申请书后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确定监督负责人、监督工程师、监督员,发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办理《质量监督登记书》。

(4)工程开工后,我站将对工程进行一次初步检查,了解工程实际情况。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在15个工作日内发出《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

2、工程实施过程的质量监督

(1)工程实施过程,我站将按《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中的计划安排对工程实施质量监督检查,并实行动态管理。

(2)每次监督检查后,我站在10个工作日内以公文形式发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通知;如属一般抽查,则发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抽查意见通知书》及回执单。

(3)参建各方日常工作中的有关质量问题可直接与项目监督负责人联系解决,监督负责人必须及时给予解答。重大质量问题可通过项目监督负责人向室领导、站领导汇报后给予解答。工程质量事故按有关规定直接上报交通主管部门并报备我站。

3、工程的交竣工验收

(1)我站收到建设单位要求交工验收检验评定的《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检验评定申请书》,并确认工程已具备交工验收条件后,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开始对工程进行外业检测工作。

(2)外业检测工作结束,并在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后,我站将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交工验收检验评定报告。

(3)交工验收一年后我站对工程进行竣工检查,检查交工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及运营中出现的其他质量问题,并在7个工作日内发出检查通知。在收到建设单位发回的处理反馈意见和完整资料,并确认处理情况符合规范要求后,我站将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竣工验收评定报告。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项目监督总结报告。

二、监督、监理、试验检测机构及人员资信管理办事程序

(一)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肾机构及人员资质申报审核程序

为了规范审核行为,提高办事效率,促进依法办事,根据省交通厅《广东省交通系统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实施细则》(粤交基[1995]19号)和《关于印发省交通厅机关处室委托(转移)直属单位承担的工作的通知》(粤交人[2001]879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省交通(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资质申报审核程序如下:

1、各地级市交通(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广东省交通系统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实施细则》的考核内容、标准,进行自我检评,自检达到合格标准后,向我站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各一式二份,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复印自原件"及日期)

(1)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申请正式文件;

(2)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申请报告;

(3)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考核申请报告;

(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评分表。

2、若申报资料齐全,我站根据考核申请在15个工作日内拟定考核计划和考核时间,成立考核评议组按照以下步骤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考核评议。

(1)听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有关组织机构、人员和工作情况的汇报;

(2)组织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考试、考核、阅卷、评分;

(3)按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评分办法的要求,检查有关资料;

(4)查看1--2项已竣工的受监工程,核查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作出的工程质量等级鉴定意见;

(5)听取当地交通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它方面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的评价;

(6)评议打分;

(7)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交换意见,填写考核评议组审查意见;

(8)考核工作结束后,我站在15个工作日内将初评结果及有关材料上报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资质评审委员会审批。

3、根据省交通厅的审批意见,对考核合格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颁发相应的"考核验收合格证",对考核合格的工程质量监督人员颁发"质量监督证"。

4、经考核合格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人员,每二年由资质审批部门进行一次复查。

(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报审核程序

为了规范审核行为,提高办事效率,促进依法办事,根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交基发[1995]448号)和《关于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交公路发[1999]64号)以及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省交通厅机关处室委托(转移)直属单位承担的工作的通知》(粤交人[2001]879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含临时、定级、升级)申报审核程序如下:

1、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实行分级管理,甲、乙级(含临时甲、乙级)监理单位资质由交通部审批;丙级(含临时丙级)监理单位资质由省交通厅审批,我站为我省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

2、新组建的监理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要求向我站提出资质等级申请报告(正式文件),并提交监理单位资质申请书及《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成立(定级、升级)申请表》(一式三份)。《申请表》中"申请审批情况"第一栏需加盖行政主管单位和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公章。

3、我站审查申报材料(基本齐全)后,15个工作日内拟定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的时间;在核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上报省交通厅。申请甲、乙级资质的单位,由省交通厅审查签署意见后报交通部审批:申请丙级资质的单位,由省交通厅直接审批。批准后核发相应的《临时监理资质证书》,证书有效期三年。

4、监理单位自取得《临时监理资质证书》之日起,开展监理业务满二年后可按照《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及监理业务范围》以及《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要求向监理单位资质审批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

5、对于已定级的监理单位,实行资质动态管理。每两年由其监理资质审批部门进行一次复查。

 

(三)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人员资质申报审核程序

为了规范审核行为,提高办事效率,促进依法办事,根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办法》(交基发[1996]29号)、省交通厅《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人员资质管理实施办法》(粤交基函[2001]875号)和《关于印发省交通厅机关处室委托(转移)直属单位承担的工作的通知》(粤交人[2001]879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人员资质(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专项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申报审核程序如下:

1、申请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专项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资格者,应分别具备《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人员资质管理实施办法》(粤交基函[ml]875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申报条件。

2、申请者须提交以下申报材料(各一式二份,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复印自原件"及日期),交所在监理单位初审和汇总后,上报我站审查。

(1)《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人员资格申请报告》;

(2)有关证明材料(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最高学历证书、监理业务培训结业证书或监理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劳动合同等复印件,上报时需携原件送我站核对);

(3)二寸近期免冠证件照片3张,2张贴在申请表上,另1张背书姓名随申请表上交。

3、我站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汇总,申报材料交齐后,自申报截止日算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上报省交通厅审批。申请交通部审批的监理工程师,由省交通厅审查后,上报交通部审批。

4、对经省交通厅批准具有专业监理工程师、专项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资格者,由省交通厅颁发相应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专项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工程监理员资格证书》;对经交通部批准具有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者,由交通部颁发相应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监理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三年。

5、申请变更监理业务范围和监理人员资格复查者,须分别填写《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人员资格申请补充报告》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人员资格复查申请报告》,并交回原资格证书,按监理人员资格申报程序逐级上报和审批。

 

(四)公路飞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申报审核程序

为了规范审核行为,提高办事效率,促进依法办事,根据交通部公路司《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公监字[1997]162号)、交通部基建管理司《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基质监[1997]47号)的规定和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省交通厅机关处室委托(转移)直属单位承担的工作的通知》(粤交人[却01]879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申报审核程序如下:

1、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实行分级管理,甲级资质由交通部组织考核,申报程序按交通部有关规定执行;乙级、丙级资质由省交通厅组织考核,我站为具体办事机构。

2、申请乙级、丙级资质的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我站提出资质等级申请,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各一式三份,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复印自原件"及日期)。

(1)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申报材料

a、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申请报告(正式文件);

b、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表;

c、成立试验检测机构的批准文件,如属事业编制还需提交机构定编批准文件;

d、行政、技术和质量负责人的有关证明材料(任命书、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

e、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f、试验检测人员的有关证明材料(身份证、最高学历证书、职称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培训证、劳动合同等复印件,上报时需携原件送我站核对);

g、组织机构框图;

h、试验检测机构工作业绩;

i、质量管理手册;

j、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2)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申报材料

a、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申请报告(正式文件);

b、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表;

c、成立试验检测机构的批准文件,如属事业编制还需提交机构定编批准文件;

d、现有资质等级证书(或核定试验检测业务范围的批文);

e、行政、技术和质量负责人的有关证明材料(任命书、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

f、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g、试验检测人员的有关证明材料(身份证、最高学历证书、职称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培训证、劳动合同等复印件,上报时需携原件送我站核对);

h、组织机构框图;

i、试验检测机构工作业绩;

j、仪器设备检定合格证书;

k、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3、我站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若不受理,则退还申报材料;若申报资料齐全并受理,15个工作日内拟定现场考核时间,成立考核组对申请单位按以下内容进行现场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形成考核评议意见。

(1)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考核内容

a、从事试验检测工作的人员状况(含对试验检测人员进行理论考试、实操考核及技术答疑);

b、仪器设备的配备与管理;

c、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d、试验室环境条件;

e、试验检测工作业绩;

f、管理水平。

(2)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考核内容

a、试验检测机构人员构成与人员素质(包括理论基础、试验检测工作能力与实绩、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等);

b、试验检测仪器设备的配备与管理情况(根据申报的资质等级,须配有相应的试验检测设备,并做好日常的维护、管理工作);

c、有关试验检测工作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d、环境条件(试验检测环境是否整洁,仪器设备放置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卫生安全规定等);

e、试验检测工作业绩(通过查看文档资料,并结合现场检测进行考核)。

4、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组在15个工作日内将对通过考核的单位形成考核评议意见,并上报省交通厅审批;对未通过考核的单位要求限期整改,根据整改的情况再作处理。

5、根据省交通厅审批意见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1)公路工程试验检测资质证书有效期三年。

(2)对所有新成立的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在一年考核期内暂不定级,只核定其试验检测业务范围,考核期满后可按有关规定申请资质等级。

6、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资质实行动态管理。

(1)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六个月按首次申报与审批程序申请复查。

(2)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须于每年十二月底报送年检报告,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核准其资质;经核查达不到原资质等级标准的,按实际达到的标准重新定级,并重新核定业务范围。

 

(五)监理单位中心试验室临时资质申报审核程序

为了规范审核行为,提高办事效率,促进依法办事,根据交通部公路司《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公监字[1997]162号)、交通部基建管理司《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

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基质监[1997]47号)的规定和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省交通厅机关处室委托(转移)直属单位承担的工作的通知》(粤交人[2001]879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我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中心试验室临时资质申报审核程序如下:

1、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中心试验室须在开工前申请临时资质,临时资质考核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高速公路、水运工程大型项目及省管项目的监理中心试验室由我站负责考核;公路工程其它项目和水运工程中、小型项目监理中心试验室由该项目监督单位负责考核,考核结果报我站备案。

2、由我站考核的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监理中心试验室,应分别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向我站提出临时资质申请,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各一式三份,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复印自原件"及日期)。

(1)公路工程监理中心试验室临时资质申报材料

a、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临时资质申请报告(正式文件);

b、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临时资质申请表;

c、成立试验检测机构的批准文件;

d、行政、技术和质量负责人的有关证明材料(任命书);

e、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f、试验检测人员的有关证明材料(身份证、最高学历证书、

职称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培训证、现职聘书等复印件);

g、组织机构框图;

h、试验检测机构工作业绩;

i、项目业主单位的审查意见;

j、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2)水运工程监理中心试验室临时资质申报材料

a、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临时资质申请报告(正式文件);

b、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临时资质申请表;

c、成立试验检测机构的批准文件;

d、行政、技术和质量负责人的有关证明材料(任命书);

e、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f、试验检测人员的有关证明材料(身份证、最高学历证书、职称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培训证、现职聘书等复印件);

g、组织机构框图;

h、试验检测机构工作业绩;

i、仪器设备检定合格证书;

j、项目业主单位的审查意见;

k、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3、我站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若申报资料齐全,视申请单位的运作情况拟定考核时间,成立考核组对申请临时资质的监理中心试验室按以下内容进行现场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形

成考核评议意见。

(1)公路工程监理中心试验室临时资质考核内容

a、从事试验检测工作的人员状况(含对试验检测人员进行理论考试、实操考核及技术答疑);

b、仪器设备的配备与管理;

c、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d、试验室环境条件;

e、试验检测工作业绩;

f、管理水平。

(2)水运工程监理中心试验室临时资质考核内容

a、试验检测机构人员构成与人员素质(包括理论基础、试验检测工作能力与实绩、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等);

b、试验检测仪器设备的配备与管理情况(根据申报的资质等级,须配有相应的试验检测设备,并做好日常的维护、管理工作);

c、有关试验检测工作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d、环境条件(试验检测环境是否整洁,仪器设备放置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卫生安全规定等);

e、试验检测工作业绩(通过查看文档资料,并结合现场检测进行考核)。

4、考核工作结束后,对初步通过考核的高速公路项目和水运工程大型项目监理中心试验室由考核组在1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评议意见上报省交通厅审批,省交通厅批准后核发相应的资质证书;对初步通过考核的其它公路和水运工程中、小型项目监理中心试验室,由我站根据考核组的考核评议意见在15个工作日内以文件的形式批准临时资质,并核准业务范围,核发资质证书,考核结果上报省交通厅备案。对未通过考核的机构要求限期整改,根据整改的情况再作处理。

 

(六)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申报审批程序

为了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办事效率,促进依法办事,根据交通部公路司《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公监字[1997]162号)、交通部基建管理司《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基质监[1997]47号)的规定和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省交通厅机关处室委托(转移)直属单位承担的工作的通知》(粤交人[2001]879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受省交通厅委托,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申报审批程序如下:

1、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须在开工前申请临时资质,临时资质考核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由项目监督单位和监理单位对其资质进行考核。

(1)公路工程

a、对高速公路或其它省管在建项目路基、路面工程(长度8km)、特大桥工程、特长及长隧道工程、大型预制场(独立标段)工地试验室由监理单位先初审,形成书面审查意见后报我站申请临时资质;对小于上述规模的工地试验室,由监理单位直接审查考核并形成考核意见,核准同意开展的试验检测项目,考核意见报我站备案。

b、对地市监督站负责监督的一级或一级以下公路在建项目由地市监督站负责考核,报地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报我站备案。

(2)水运工程

a、水运工程大型项目工地试验室由监理单位先初审,形成书面审查意见后报项目监督单位申请临时资质。

b、水运工程中、小型项目工地试验室,由监理单位直接审查考核并形成考核意见,核准同意开展的试验检测项目。考核意见报项目监督单位备案。

2、由我站负责考核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应分别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向我站提出临时资质申请,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各一式三份,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复印自原件"及日期)。

(1)公路工程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申报材料

a、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临时资质申请报告(正式文件);

b、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临时资质申请表;

c、成立试验检测机构的批准文件;

d、行政、技术和质量负责人的有关证明材料(任命书);

e、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f、试验检测人员的有关证明材料(身份证、最高学历证书、职称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培训证、现职聘书等复印件);

g、组织机构框图;

h、试验检测机构工作业绩;

i、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2)水运工程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申报材料

a、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临时资质申请报告(正式文件);

b、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临时资质申请表;

c、成立试验检测机构的批准文件;

d、行政、技术和质量负责人的有关证明材料(任命书);

e、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f、试验检测人员的有关证明材料(身份证、最高学历证书、职称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培训证、现职聘书等复印件);

g、组织机构框图;

h、试验检测机构工作业绩;

i、仪器设备检定合格证书;

j、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3、我站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若申报资料齐全,视申请单位的运作情况拟定考核时间,成立考核组对申请资质的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按以下内容进行现场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形成考核评议意见。

(1)公路工程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考核内容

a、从事试验检测工作的人员状况(含对试验检测人员进行理论考试、实操考核及技术答疑);

b、仪器设备的配备与管理;

c、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d、试验室环境条件;

e、试验检测工作业绩;

f、管理水平o

(2)水运工程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考核内容

a、试验检测机构人员构成与人员素质(包括理论基础、试验检测工作能力与实绩、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等);

b、试验检测仪器设备的配备与管理情况(根据申报的资质等级,须配有相应的试验检测设备,并做好日常的维护、管理工作);

c、有关试验检测工作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d、环境条件(试验检测环境是否整洁,仪器设备放置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卫生安全规定等);

e、试验检测工作业绩(通过查看文档资料,并结合现场检测进行考核)。

4、考核工作结束后,对通过考核的机构由我站根据考核组的考核评议意见在15个工作日内以文件的形式批准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并核准业务范围,核发资质证书,考核结果上报省交通厅备案。对未通过考核的机构要求限期整改,根据整改的情况再作处理。

 

(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质申报审核程序

为了规范审核行为,提高办事效率,促进依法办事,根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基质监字[1998]16号)和省交通厅《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粤交基函[2001]957号)以及《关于印发省交通厅机关处室委托(转移)直属单位承担的工作的通知》(粤交人[2001]879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质(试验检测工程师和试验检测员)申报审核程序如下:

1、申请试验检测工程师和试验检测员资格者,应分别具备《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粤交基函[2001]957号)第六条和第七条申报条件。

2、申请者须提交以下申报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复印自原件"及日期),交所在试验检测机构初审和汇总,上报我站审查。

(1)试验检测人员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

(2)有关证明材料(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最高学历证书、试验检测业务培训结业证书或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现职聘用证明等复印件,上报时需携原件送我站核对)。

(3)二寸近期免冠证件照片3张,2张贴在申请表上,另1张背书姓名随申请表上交。

3、我站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汇总,若申报资料齐全,自申报截止日算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上报省交通厅审批。

4、对经省交通厅批准具备试验检测人员资格者,颁发交通部统一印制的《试验检测人员资格证书》。证书有效期三年,一般专业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查,特殊专业每年进行一次复查。

5、申请资质变更和资质复查者,须分别填写《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格变更申请表》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格复查申请表》,并交回试验检测人员资格证书,按试验检测人员资质申报程序上报。

 

(八)监督、监理、试验检测机构及人员资质申报程序流程图

 

三、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办事程序

为进一步加强对试验检测工作的管理,规范全体工作人员的办事行为,提高检测服务质量,保证试验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与公正性,并更好地接受社会各方对我站试验检测工作的监督,现将我站检测中心试验检测的业务范围、收费标准、办事程序、办事期限和服务承诺公布如下:

(一)主要试验检测业务范围

1、沥青原材料及洒青混合料试验;2、工程粗细集料(砂、石)试验;

3、公路工程水质分析;4、公路工程石料试验;

5、水泥品质试验;6、混凝土、砂浆物理力学试验;

7、钢材力学性能试验及化学成份分析;8、公路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试验;

9、土的物理力学试验;10、砖的品质试验;

11、路面及混凝土构件钻芯取样试验;12、路桥、涵洞工程几何量检测;

13、路基路面结构层密实度现场测定;14、路面平整度检测;

15、公路路基路面弯沉测试;16、路面抗滑性能试验;

17、公路现场回弹模量试验;18、翻青路面车辙现场测试;

19、洒青路面透水性试验;20、沥青及水泥险路面破损调查;

21、软基沉降观测;22、岩、土边坡滑移观测;

23、工程结构的强度及缺陷测试;24、工程结构及构件的静力荷载测试;

25、工程结构及构件的动力荷载测试;26、桥梁荷载试验;

27、桩基完整性检测;28、地质钻探、岩土芯样及桩基钻芯法检验;

29、单桩竖直抗压、抗拨及水平静载试验;30、桥梁施工监测与长期观测;

31、公路旧桥破损检测与承载力测试;32、隧道工程检测;

33、混凝土用外加剂检验;34、橡胶支座检验;

35、预应力锚具检验;36、土工织物性能检验;

37、机电工程检测;38、交通工程安全设施检测。

 

(二)试验检测收费标准

我站检测中心试验检测的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交通建设工程现场检测和工程材料(检)验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1]265号)执行。

 

(三)办事程序

1、室内试验检测工作程序:

(1)接受送样委托,并填写试验委托单;

(2)样品管理员负责样品的接收与保管;

(3)部门负责人安排试验任务,确定试验项目负责人;

(4)检验人员根据任务通知单从样品管理员处申领样品;

(5)检验人员按有关标准、规程、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检验,并认真填写原始记录;

(6)原始数据处理、复核后编写试验报告,部门负责人及其授权人进行初审;

(7)送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进行审核;

(8)报告送中心主任签发;

(9)技术资料归档保存。

2、现场试验检测工作程序:

(1)接受试验委托;

(2)与委托单位、设计单位、质量监督部门共同确定检测内容及技术要求;

(3)部门负责人安排检测任务、确定检测项目负责人;

(4)检测项目负责人根据承检项目的有关标准、规范、实施细则并按照委托合同的有关内容,编制检测方案;

(5)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对检测方案进行审核后报中心主任批准;

(6)检测项目负责人根据检测方案落实有关准备工作;

(7)检测项目负责人组织与实施试验检测工作;

(8)检测项目负责人根据检测结果编写检测报告,并由专人进行复核;

(9)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进行审核;

(10)报告送中心主任签发;

(11)技术资料归档保存。

3、桩基检测工作程序:

(1)现场检测程序;

a、承建单位按要求做好破桩头等准备工作,并如实填写基桩检测签认表;

b、签认表送工地现场监理核实,并签名;

c、桩基检测签认表送监理或建设方集中安排检测;

d、现场环境满足检测工作的要求时实施检测,监理到现场旁站,确认被检桩桩号对应。

(2)缺陷桩处理及复测复评程序

a、经检测确认为IV类桩的为不合格桩,一般应冲掉重新浇注砼;

b、经超声波透射法检测,判断为严重缺陷桩的,必须经加固处理,至加固险强度达到设计强度才能进行复测;

c、经低应变反射波法检测判断为严重缺陷桩的,应采用抽芯等方法进行复检。复检合格的报原检测单位复评。复检不合格的由设计部门确定是否要进行加固或报废,加固桩必须经复测判定其质量状况。

 

(四)关于确保检验工作公正性的声明

广东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是根据广东省交通厅粤交人函[1996]1311号文批复于1996年7月11日成立的,2001年3月经省编办批准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检测中心由广东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统一管理,业务上接受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的指导和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监督,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强制性检验和交通建设工程事故调查、仲裁、鉴定的技术检测,负责交通建设工程交竣工验收的检测,并按核定的检验业务范围,向社会提供工程质量检验服务。为确保检验工作的公正性,特郑重声明:

1、检测中心的工作以法规、标准为准绳,以数据为依据,不受任何形式的行政干预;

2、检测中心全体人员必须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地对待各项检验工作,遵纪守法、秉公办事、不彻私情、实事求是,不受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的影响;

3、检测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检测工作的保密制度,为受检单位、委托单位保守技术秘密,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检验结果。

4、检验人员不得从事所检项目的技术咨询、技术开发工作。

 

 

 

 

四、监督、试验检测工作人员文明服务守则

1、仪态端庄,衣冠整齐,着装整洁,挂牌上岗。

2、礼貌待人,使用文明服务敬语,禁用文明服务忌语。

3、热情周到,耐心细致,尽量为办事人员提供各项办事方便。

4、积极、主动为办事人员办理各项质量监督、资信管理、试验检测事宜,不得无故刁难、推托、敷衍。

5、认真、及时办理各项事宜,不能拖拖拉拉,延误办事人员的时间。

6、服务态度和蔼,在办理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借口、理由与办事人员发生争吵。

7、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规范服务。

8、平等对待每位办事人员,做到"新老关系一个样,生人熟人一个样"。

9、保持办公环境清洁、美观、安静、不大声喧哗,不在办公场所搞娱乐活动和吃零食。

10、自觉接受办事人员和社会监督,虚心听取意见。

 

五、监督、试验检测人员工作守则

(一)监督人员工作守则

执行标准,依法监督

坚持原则,实事求是

热情服务,监帮结合

秉公办事,不谋私利

熟悉业务,精益求精

(二)试验检测人员工作守则

操作要严肃认真

检查要全面细致

记录要具体详实

结果要准确真实

报告要迅速及时

结论要客观公正

 

六、监督、试验检测人员廉洁白律规定

(一)监督人员廉洁自律规定

1、严格遵守上级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我站公布的《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严肃认真地开展工程质量和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2、不准利用"监督"权以权谋私、诸多刁难、吃拿卡要、不给好处不办事。

3、不得接受受监单位的各种馈赠或收受贿赂,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大吃大喝、公款娱乐或提出非分要求。

4、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及交竣工验收检测评定报告实行编、复、审制度,加盖公章后才能生效。对交竣工验收检验评定结果,在交竣工验收会议召开前,有关监督人员不得将评定结果告知非本单位的任何人员及本单位无关人员,监督人员之间禁止相互打听。

5、树立守时观念,对监督检查通知的编写、审核和发送及对有关来文的回复要迅速及时,不准无故拖延和有意刁难。

6、坚持严格监督、热情服务方针,正确对待受监单位的不同意见和申诉,做到严格、公正、客观、热情。

7、现场监督工作必须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同行,以便互相监督,同时监督人员要负责监督出车司机的工作行为。要服从组织安排,未经领导同意,不准自行开展监督工作,也不准将本站仪器挪作他用。

8、不得因行政干预与经济利益而违反有关规范、规程或弄虚作假,涂改检验数据。也不得利用"监督"权去干预有关参建单位的符合规范的行为。

9、不准参与受监单位的各项经济活动,或以咨询、顾问之名收取各种"服务费"。

(二)试验检测人员廉洁自律规定

1、严格遵守上级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我中心公布的《质量手册》,严肃认真地开展各项试验检测工作。

2、试验检测结论实行编、复、审制度,加盖公章后才能生效。未经审定,不得事先将试验检测结论告知受检单位或相关单位人员。

3、树立守时观念,对室内试验、现场检测、报告编审和报告发送要迅速及时,不准无故拖延和有意刁难。

4、坚持严格要求、优质服务方针,正确对待受检单位的不同意见和申诉,做到严肃、公正、热情、耐心。

5、现场检测工作必须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同行,以便互相监督。要服从安排,未经中心领导同意,不准自行开展试验检测工作,也不准将本中心仪器挪作他用或借给他人使用。

6、不得接受受检单位的各种馈赠或收受贿赂,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大吃大喝、公款娱乐或提出非分要求。

7、不得因行政干预与经济利益而违反有关规程或弄虚作假,涂改检验数据。

8、不准参与受检单位的各项经济活动,或以咨询、顾问之名收取各种"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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