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程序与基本评价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简称DSU)的规定,WTO争端解决机制由适用范围、管理与运作、一般原则、基本程序、建议与裁决的实施和监督、补偿与减让的中止、涉及最不发达成员国的特殊程序、专家组的工作程序、专家组复审等环节构成。其中,基木程序最能体现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涵蕴。具体而言,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程序包括: 1、协商;2、斡旋、调解和调停;3、仲裁;4、专家组程序;5、上诉程序;6、对执行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或裁决的监督;7、制裁(补偿与报复)。 WTO争端解决机制自建立以来,已经呈现出诸多与GATT争端解决机制不同的特点。比如,它是一种司法性和政治性交融的综合性争端解决机制。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实质在于:不是决定当事国在有关案件中的胜败或制裁某一当事方,而是求得有关争端的有效解决,维持和恢复争端当事方依照有关协议的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平衡。 与GATT争端解决机制偏重于政治途径的解决方法相比,WTO争端解决机 制的司法化特征主要表现在:(1)明确规定采用国际公法解释规则;(2)争端解决 程序的各环节趋于严密和紧凑;(3)专家组程序和上诉程序具备 "雏形国际贸易 法院"的特征;(4)强化了司法管理。正因为如此,可以预言WTO争端机制对促 进国际贸易法的统一化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当然,WTO争端解决机制也存在诸多不足的地方,比如:(1)在上诉方面, 上诉机构具有浓厚的司法色彩,但它并没有被赋予上诉请求合理性的权利,即 没有驳回上诉的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贬损了机制的权威性;(2)在代表问题 上,WTO否认了小的发展中国家自由派遣私人律师作为代表的权利,这实际上 否认了争端当事国完全有效的代表权;(3)在反竞争政策和劳工标准上,由于缺 乏相应的实体规则,WTO争端解决机制对反竞争政策和劳工标准的问题往往是 无能为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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