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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鼓励投资优化服务若干政策规定
发布日期:2008-04-14 13:33     点击: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国内外客商来金昌投资,加快金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投资奖励政策

    1、新办企业投资交通、能源、生态环保、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高科技生产型项目和农畜产品深加工项目,从获利年度起,前三年按其上缴所得税市、县(区)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等额奖励,后七年按50%奖励,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

    2、新办企业投资工业项目,从获利年度起,前三年按其上缴所得税市、县(区)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等额奖励,后五年按50%奖励,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

    3、利用我市现有厂房、设施、设备新办合资、合作企业,兼并、收购、租赁现有国有、集体和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投资者以技术入股新办合资、合作企业,运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新上项目及新办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前三年按其新增上缴所得税市、县(区)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等额奖励,后五年按50%奖励,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

    4、新办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信息、科技、咨询、旅游等新兴第三产业和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其他非生产型项目,从获利年度起,前三年按其上缴所得税市、县(区)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等额奖励,后三年按50%奖励,用于改扩建和技术开发。

    5、新办符合产业政策、对全市经济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项目,市政府可以从安排的专项资金中以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扶持。

    6、符合上述投资奖励政策条件的企业,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次年向市、县(区)招商部门提出申请,市、县(区)招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会同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对企业进行奖励资格认定和奖励资金审核,报同级政府审定后由财政部门兑现奖励资金。

    二、土地使用政策

    7、在我市新办企业投资交通、能源、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办工业项目,以及新办生产性出口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鼓励类产业,经营期十年以上的,可以以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8、符合本规定第7条所列项目和企业,选择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的收缴标准为:

    新办交通、能源、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最低标准减收15%-20%;

    新办生产性出口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鼓励类产业,按最低标准减收40%;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办工业企业,按最低标准收取土地出让金。

    9、符合本规定第7条所列项目和企业,其实际上缴土地出让金我市留成部分补助企业,上缴省上部分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和效益按不同比例给予补助,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涉及占用农用地和征用集体地,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和报批用地上缴费用由项目用地单位承担。

    10、开发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土地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免收土地出让金,但其土地使用权十年内不得出租、转让。

    11、成片开发非宜农荒山、荒地,建设以工业为主的园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按最低标准减收10%-15%,其实际上缴土地出让金我市留成部分补助企业,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12、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和企业,按投资规模,从开工建设之日起,在一定期限内免征土地使用费:投资额100万元至500万元免征10年,501万元至1000万元免征20年,1001万元以上免征30年。

    13、享受土地出让金补助政策的企业,先足额交纳土地出让金,在项目建成后提出申请,由市、县(区)招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对企业进行补助资格认定和补助资金审核,报同级政府审定,受益财政兑现土地出让金补助资金。

    三、收费优惠政策

    14、在我市园区内新办工业企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收;新办其他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征收;其他收费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按最低标准收取。

    15、新办企业在所有审批中免收手续费,只收取工本费。

    四、引资奖励政策

    16、中介组织和个人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引进项目、资金者,由当地政府给予奖励。具体标准为:

    引进高科技生产型项目,按实际引进到位资金的1%--2%给予奖励;

    引进交通、能源、生态环保、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工业项目,农畜产品深加工项目,种植业、养殖业项目,利用我市现有厂房、设施、设备、土地新办合资、合作企业,兼并、收购、租赁现有国有、集体和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投资者以技术入股新办合资、合作企业,运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新上项目和新办企业,按实际引进到位资金的0.3%--1%给予奖励;

    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信息、科技、咨询等新兴第三产业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其他非生产型项目,按实际引进到位资金的0.2%--0.6%给予奖励。

    17、中介组织和个人引进资金的奖励,在资金到位、取得效益后,由市、县(区)招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审定,财政部门兑现奖励资金。

    18、市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引进资金的,根据引资金额大小由当地政府研究确定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一事一议。

    五、服务保障措施

    19、由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对投资项目提供“七通”(通道路、供水、排水、供电、供热、通讯及有线电视网线)“一平”(建设场地平整)。

    20、实行“一个窗口”办公制度,所有投资项目审批手续均在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理。

    21、实行招商项目手续代办制。在市、县(区)及开发区投资的项目,分别由市、县(区)及开发区招商部门为投资者代办一切审批手续。

    22、实行首问负责制。政府各职能部门(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对投资者要热情服务,凡第一个被询问的工作人员要热情接待,并负责介绍到有关办事机构。有关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要一次性解答投资者提出的有关问题。

    23、实行全程服务制。新办项目由项目引进部门和相关单位负责,从项目办理审批手续到建成运营全过程实行跟踪服务。

    24、实行办事程序公开制。政府各职能部门(办事机构)在项目审批、环境评价、土地审批、证照办理、优惠政策兑现等方面要做到政务公开,即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审批条件和要求,公开收费依据和标准,公开承办人员的姓名、职务和权限等。

    25、实行违规处罚制。政府各职能部门(办事机构)依法积极履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对故意刁难投资者、拖延时间和以权谋私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任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对其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6、实行重大项目领导联系制。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市级领导联系制度,确定一名市级领导协调、指导、督办、落实,特事特办。

    27、建立投资者代表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招商引资服务局负责组织,市级主管领导出席,每季度召开一次,协调解决投资者在投资环境、生产经营、市场秩序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8、建立协调服务机制。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加强协调配合,主动搞好服务,为投资者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法制环境。

    六、其他

    29、本规定适用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金昌经济发展要求,在本市投资兴业的国内外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

    新办其他对全市经济有重大带动作用和特殊作用的项目,可一事一议。

    投资者在享受国家、省上统一规定的优惠政策的同时,享受我市规定的优惠政策。

    30、本规定的具体适用问题由金昌市招商引资服务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市以前制定的相关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执行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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