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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西固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08-04-14 13:32     点击:

    税收方面政策

    第一条 对设在西固区符合西部大开发的国家鼓励类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的70%,由该企业自行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在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  对在西固区招商引资财政方面政策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企业,且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经企业自行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再就业方面引资政策

    第一条 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企业提供有关资料,税务机关审核,在2005年底前,按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第二条  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企业提供有关资料,税务机关审核,在2005年底前,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 的,根据招用人数,按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  对驻区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对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企业提供有关资料,税务机关审核,在2005年前,免征企业所得税:①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②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渐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③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④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土地使用方面政策

    第一条 西固区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让给单位和个人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可以申请续期。

    第二条 开发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可以依法确定给开发单位或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最长不得超过50年。

    第三条凡在西固区进行投资开发项目的中外投资者,可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土地使用者的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

    第四条 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转让(租)、抵押。

    财政方面政策

    第一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员之一者,企业自投产经营之日起,其上缴的增值税区留成部分,由区财政实行“二免三减半”(先征后返,前二年全额返还,后三年减半返还〈下同〉),所得税区留成部分实行“三免五减半”:

    ①国内外投资者(含驻区投资者)新办的生产型企业,税收注册在西固区,经区计委认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科技局认定为科技型企业的。

    ②国内外投资者(含驻区投资者)对西固区各类企业以收购、兼并、租赁、参股等形式进行改组、改制、改造的,从合同签定年度起,其新增加的税收部分(以上年税收为基础)。

    ③原区内企业税收注册在区外,现又自愿返回西固区进行税收注册的,或区外企业自愿来区进行税收注册的。

    凡新办的科技含量高、效益特别突出、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项目,经双方协商,可享受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二条 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注册在西固区的,自投产经营之日起,其上缴的增资税区留成部分,区财政实行“二免六减半”,所得税区留成部分实行"四免六减半"。凡是科技产品通过国家和省、市科技成果鉴定的企业,分别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条 凡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从事农林牧副业产业化经营的,各种税费区留成部分实行“三免五减半”,对建成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可享受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四条 凡在西固区新建的营业面积达到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专业市场,自市场开业之日(含试营业)起,对市场主办者上缴税收区留成部分实行“一免二减半”。

    第五条 在西固区新办的流通、服务、餐饮等企业,投资规模(注册资金实际到位额)在200万元以上其上缴税收区留成部分实行“一免二减半”。

    第六条 凡在西固区新办的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能源、交通、城市基础设施、环境治理、旅游等项目,其上缴税收区留成部分,实行"二免三减半"。

    其他方面政策

    第一条 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全面清理不合理收费,坚决取消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严格执行"一证一卡"(收费许可证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借会议、检查、培训等向企业收取不合理费用,对弹性幅度较大的收费项目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

    第二条 对经过区以上人民政府审批新办的专业和综合市场以及其他各类批发交易市场,在一年试营业期内除市场主办者收取一定摊位费外,其他单位免收一切费用。

    第三条  在我区一次性投资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由经营实体且注册资金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购置的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上商品房的;连续三年累计在本区纳税30万元以上的;连续三年累计接受本地区待业人员、下岗职工50人以上就业,并依法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根据本人申请,区招商局出具证明,经市招商局认定,由公安部门办理本人及家属和子女的城镇户口。凡在我区一次性投资5万美元以上的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可指定其大陆的一名亲友,经区招商局出具证明在我区落户,包括由农村户口转为城市户口,以上投资者子女入托、入学享受本区居民同等待遇。

    第四条 凡是国内外来我区投资者,由区招商局全面实施"一个地点办公,一个窗口对外"的"一条龙"服务,实行统一的限时办理制度,落实“四公开一承诺”服务制度,即公开办事政策,公开办事内容,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人员;承诺服务标准和服务时限。

    第五条 对引进项目、引进资金、引进人才、引进税源人员的奖励按区委发[2002]44号文件执行。

    第六条 凡来区投资企业除享受本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国家和省、市制定颁布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11月10日区委发[1999]59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同时废止。

    第八条 本规定由西固区体改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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