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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08-04-14 13:31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和吸引市内外(包括国外)投资者在敦煌投资兴办各类实业,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敦煌国际旅游城建设步伐,根据国家、省上和酒泉市的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敦煌市境内的资源、产业和市场,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一律向国内外开放。市内外各种所有制企业、个人及大专院校、科研机构都可以以有形和无形资产参与敦煌大开发。同时,鼓励多渠道、宽领域进行投资合作。

    第二章 投资导向和市场准入

    第三条 敦煌市特别鼓励投资建设高科技开发、工业生产、文化娱乐、景点开发、农副产品加工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四条 市内外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在本市投资兴办实业,注册资本可分期到位,在二年内补足,首期出资额按注册实业的不同性质分别达到规定的50%。

    第三章 财税政策

    第五条 对设在本市内,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在2004年至2010年期间,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  对在本市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基础产业的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享受如下所得税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对外省在我市投资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

    第八条 对在本市新办的、且符合第三条敦煌鼓励类产业项目的三资企业,除按规定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有关企业所得税“免二减三”的优惠外,再由市财政给予企业两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市留部分的全额扶持。

    第九条 对在本市新办的、且符合第三条敦煌鼓励类产业项目的内资企业(含本市投资企业),自第一笔销售收入起,由市财政给予企业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市留部分的相当于“免二减三”优惠政策的返还,即企业所得税市留部分前两年全额返还企业,后三年50%返还企业。

    第十条  对2004年至2005年在本市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2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2年内可按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第十一条 企业被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且当年出口产值达到总产值70%以上的,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 对在华外商合资企业到本市再投资,且再投资项目外资比例超过25%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鼓励外商及外市投资企业兼并或收购我市企业。企业兼并后,不论被兼并企业是否仍然具备纳税人条件,被兼并前尚未弥补的亏损,经省地税局批准,允许用其以后年度与被兼并企业资产相关的经营所得,在合法弥补期限内税前继续弥补。

    第十四条  对省内单位和个人以及在甘外商投资设立的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免征营业税。外省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高新技术企业和在本市取得的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免征营业税。

    第十五条 盈利企业的技术开发费,当年支出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六条 对在本市的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国道、省道以外其他公路建设用地,经省政府批准,免征耕地占用税。

    第十七条 对在本市内新上的国家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十八条 凡在本市境内投资符合《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在五年内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第十九条 纳税单位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开山、填河、填沟(川)整治荒坡、荒滩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出具证明文件,报经省地税局批准后,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第四章 土地政策

    第二十条 投资商可以以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的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最高年限为: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并可短年期使用土地。使用期内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期满后可依法申请延长。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地址,在符合敦煌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敦煌市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及月泉路控制性详规、敦七路控制性详规等各类专业规划的前提下,按照投资者意愿选定。

    第二十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外利用戈壁、荒滩、荒地投资兴办工业企业,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土地出让金除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上解国家、省政府以外,市留部分可采取即征即返方式支持企业发展。

    第二十三条  对于符合产业政策,有利于延长我市产业链条的农产品、加工龙头项目和填补我市空白的高科技开发建设项目,土地出让金以市政府实际所获纯收益为基数,在3年内完成投资的,按不同投资额分别给予优惠:投资额在500——1000万元优惠30%;投资额在1001——3000万元优惠60%;投资额在3001 ——5000万元优惠90%;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优惠100%。具体操作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进行。

    第二十四条  非国有资本购买、兼并、参股国有企业时,企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应按国土资源部《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要求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按基准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对于一些微利、重负债等确有困难的企业,可采取分期支付出让金或土地以年租制方式提供使用。

    第二十五条  为支持省地级乡镇企业示范区的发展,对省地级乡镇企业示范区的土地出让金,采用先征后返的办法,按市政府所获土地纯收益的一定比例专门用于乡镇企业示范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具体比例为:省级乡镇企业示范区70%,地级乡镇企业示范区30%。市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使用时实行审批。

    第五章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第二十六条 对在本市内兴办的各类鼓励类产业项目,属国务院、甘肃省和酒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市上各有关职能部门积极汇报争取,能免则免,能减则减,不能减免的则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属收费部门自留部分和上缴市上部分3年内免收。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在本市投资建设的(除鼓励类之外)其他各类项目,属市上有关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新城区和伊塘湖开发区5年内减半收取,其余地域按最低标准收取;属于酒泉市及其以上各有关部门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市上有关职能部门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

    第二十八条 房屋新建登记和他项权利登记的登记费市留部分免收50%。

    第二十九条 属服务性收费项目只收取所提供服务的成本费。

    第三十条 对入住新建的各类专业市场和综合市场中的商户,一年内免收一切市留部分行政事业性规定的费用。

    第六章 权益保障服务政策

    第三十一条 在本市新办投资企业的市外投资者及其聘用的市外管理、技术人员及其家属,企业年新增税收1万元以上的,享受本市居民的同等待遇,其子女入托就学,按当地居民子女的收费标准同等对待。

    第三十二条 所有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两证一书一票一卡”制度,即到企业收费应持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进企业收费通知书、正规收费发票、收费登记卡。否则,企业有权拒交。

    第三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投资者的合法经营;严禁对投资经营者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投资者有权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向市政府投拆。对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失职渎职、有意刁难投资者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将责成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第三十四条  对市内外所有的投资建设项目,按照“一站式”服务的要求,集中办理审批手续。对不能按照《敦煌市建设项目服务管理办法》(敦政发[2001]122号文件)规定时限办结的或拒不执行政策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依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章 人才政策

    第三十五条 对市内外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新技术产业带头人、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优先聘用,承认其原身份、工龄和技术职务,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三十六条 凡在我市工作的、对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市内外专业技术人才,经市政府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鉴定认可后,市政府审查批准,为其颁发“敦煌市科技功臣奖”荣誉证书,并一次性给予5—10万元的奖励。

    第三十七条 对带动本市一个产业、一个产品、一个乡镇发展的市内外专业技术人才,经有关部门考核确认后,由市政府颁发“敦煌市敬业奉献奖”证书,并按上缴税收新增部分的10%,由受益的同级财政给予奖励。

    第三十八条 凡是获得“敦煌市科技功臣奖”和“敦煌市敬业奉献奖”的市内外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所在单位编制和专业技术职务限额的限制,优先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应待遇。

    第八章 资金扶持政策

    第三十九条  建立工业项目发展基金。市财政在财力许可的前提下,从2004年起,每年安排一定资金设立工业项目发展基金,对批准新建的、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且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和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项目建成后,经市计划、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由市政府按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总额或规模大小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贴息期一般为1—2年)或资金扶持。

    第九章 引资奖励政策

    第四十条  对引进市外资金的中介单位和个人,分别按下列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引进无偿资金用于非盈利性社会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由受益的市乡政府给予奖励;引进有偿无息、有偿低息和平息资金(平息是指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持平),使用期在1年以上的,分别按实际到位资金的3‰、2‰、1‰ 由受益单位给予奖励。引进捐助设备和物资的按评估价值由受益单位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奖励。上述引资奖励不含国家工作人员向上级部门争取的国家投资。

    第四十一条 对引进国家专利技术、科技成果、高新技术及新产品、新项目嫁接改造现有企业的单位和个人,使现有企业新增盈利的,由受益单位按当年新增税后利润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四十二条 对当年新上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3‰奖励;对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各类招商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奖励。奖金由受益市或乡财政给予引资单位或个人一次性奖励。

    第四十三条凡经中介人推介、促成签约并落实开工的盈利性生产经营项目,由本市合作的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业主付给中介人相应的报酬。具体办法是:按投资项目实际到位资金总额的3—5‰,为中介人提取相应的报酬。项目开工建设2个月内,项目业主付给中介人30%的报酬;工程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后两个月内付给中介人剩余部分的应得报酬。

    第四十四条  欢迎市内外组织或个人捐资开发建设敦煌。捐资30—50万元的,由市政府授予其“敦煌市荣誉市民”、“敦煌市捐资先进单位(或个人)”等称号,并颁发相应的荣誉证书。捐资50—100万元的,除享受上述荣誉外,由市政府统一制作功德碑。捐资100万元—1000万元的,除享受上述荣誉外,还要将其记入“大事记”、载入《敦煌市志》。捐资1000万元以上的,在城市显要位置竖立铜像,对其受益项目给予冠名权。

    第四十五条 对投资开发景点,新建或改造城市一条街、一条路等基础设施的,视其投资达到的一定规模,可给予该景点和相应街路的冠名权,具体冠名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市过去制定的、凡与此规定相抵触的条款,均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 凡国家、省上和酒泉市出台的产业投资合作方面的优惠政策在敦煌市同样适用。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敦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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