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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08-04-14 13:31     点击:
    为了加快我市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步伐,推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中共陇南市委、陇南市人民政府结合我市实际,于2005年9月28日制定发布实施本政策(市委发[2005]67号):

    一、税收政策

    (一)对在国家级贫困县新办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三年。对新办的交通、电力、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且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70%以上的,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国家鼓励类投资企业,在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在2010年以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凡新办的外来投资企业的车辆,除从事交通运输的以外,缴纳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实行先征后返。

    (四)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免征增值税。

    (六)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报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

    (七)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之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资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以及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尾矿、废石、炉渣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八)鼓励企业扩大固定资产投资,对企业以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用于国家鼓励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国产设备投资,按40%的比例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九)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再按照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十)对外来新办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桑拿、按摩、网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对外来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它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该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30%及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费和教育费附加。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的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十一)投资兴办社会公益类、市政公用事业的项目,免征地方所得税。

    二、财政政策

    (十二)对引进新工艺,开发生产新产品,填补省、市空白,以及创陇货精品、产品出口创汇的先进技术企业,除享受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对征收的其它税费由受益财政继续返还50%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十三)市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给予适当的贷款贴息。

    (十四)市内科研机构、事业单位与国内外企业合作成功并转制为独立核算科技型企业后,经市财政局批准,五年内由受益财政在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中给予一定的补助。

    三、融资政策

    (十五)从国家开发银行争取的贷款优先支持城市建设和旧城改造,优先扶持铅锌、硅铁下游产品开展,以及农副产品加工和旅游开发。

    (十六)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纳入地方重点建设和技术改造计划,对符合国家产业、行业和银行信贷政策的项目,积极支持其固定资产投资、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

    (十七)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对招商引资企业和市内企业一视同仁提供贷款担保。

    (十八)各商业银行积极配合非公有制企业考察论证有发展前景的新项目,按照企业需要及银行有关信贷政策,加大贷款营销力度,采取多种担保形式,为企业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四、土地政策

    (十九)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土地出让期可以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办理(即农业用地5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服务用地40年,综合和其它用地50年),使用期满后,使用者可以优先续期。

    (二十)投资兴力生产性出口企业、行进技术企业等鼓励类产业的用地,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市、县(区)分成部分减收60%;其它投资项目用地,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市、县(区)分成部分减收40%。

    (二十一)在城市规划区外或工业园区内投资办厂以及经批准投资成片开发荒滩、荒地用于农、林、牧、渔业项目和第三产业的,可以免收、减半征收或记帐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可以免收土地补偿费。

    (二十二)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进行恢复林草植被等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荒山、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并可以依法继承和有偿转让。

    五、收费政策

    (二十三)凡来陇南兴办的各类企业,属于省上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执行下限标准;属于地方收取的部分,除“两保”基金按规定标准征收外,其余行政性规费一律免收。

    (二十四)投资改造旧城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集中供热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十五)兴办学校、医院等社会福利项目且达到一定规模的,免收建设单位各项建设规费。

    (二十六)外来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运输、通讯条件等,有关部门优先安排,水、电增容费减半收取。

    六、人才政策

    (二十七)引进的人才在新产品研制和开发、技术创新、项目攻关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市委、市政府授予“优秀拔尖人才”、“学科带头人”、“优秀企业家”等荣誉称号,有研究成果的给予5000――20000元奖励,其技术成果作为要素参与分配。同时推荐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和省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及优秀专家的评选,享受有关待遇。

    七、奖励政策

    (二十八)对引进国际、国内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无偿捐赠(援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由使用单位按实际到位资金确定比例进行奖励。

    (二十九)引进有偿无息或低息资金的,根据资金使用年限,由资金使用单位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或利息差额)的二分之一给予奖励,每年按到位资金奖励一次。

    (三十)引进有偿有息资金(含各种银行贷款),奖励标准由资金使用单位自定。

    (三十一)引进独资企业和合资企业在境内创办企业或兼并、联合、购买本市企业的,由县(区)人民政府以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

    (三十二)市内单位、团体和个人所引进的资金由市发改委、财政、监察、审计、招商等部门组成引进资金确认工作小组,会同资金使用单位共同确认,按实际银行到位资金计算。

    八、保障政策

    (三十三)对兴办的重点企业实行领导挂牌保护制度,除安全生产检查、环境保护检查和依法检验检测之外,未经挂牌领导同意,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检查,不得向企业收费。

    (三十四)对外来投资兴办企业的,可在设定的范围内从宽从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在产品认定、资质评审、经营权限审批及项目招标、业务承接等方面与市内企业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机会;外来投资者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当地居民待遇,不加收其他费用。

    (三十五)对投资项目,提供“一站式”服务,尽可能一次性办完各种手续。资料齐全的在7天内答复批准或不批准,并在15天内办理完审批手续。

    (三十六)纪检监察和招商部门设立举报电话,受理企业的投诉,对违反政策规定和行政不作为的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九、其 他

    (三十七)国内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市再投资,其再投资项目外资比例超过25%(含25%)的,视为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三十八)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或增加较多就业岗位的项目,除享受本规定外,还可以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政策。

    (三十九)投资额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高、牵动作用强的投资者,本人同意,可受聘在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班子担任名誉职务,也可聘为市委、市政府经济顾问,授予荣誉市民。

    (四十)本政策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5年9月28日),凡以往与本政策不符的,一律以本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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