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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威市凉州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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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04-14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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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和积极吸引外商来我区投资,促进凉州经济的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鼓励外商投资的法规、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投资产业导向
(一)外商可在凉州区境内举办独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开展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举办“建设—经营—移交(BOT)”项目,购买、参股、承包、租赁经营区内国有、集体、私营企业,购置房地产等其它投资方式。
(二)外商可兴办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任何产业项目。并特别鼓励外商投资于农业综合开发、农副产品深加工、高科技新产品开发、旅游资源开发、能源和基础设施建设、社会公益性事业及其它新兴产业。
第二条 税收优惠政策
(一)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外商投资工业企业,从投资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内减半征收,执行期满后,经报请批准,三年内可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被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且当年出口产值达到总产值70%以上的,经省级国家税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的利润再投资于该企业或开办其他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批准,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投资兴办、扩建出口产品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批准由财政部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四)在区内荒山、荒坡、荒滩从事农业、牧业、林果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5年后起征农业税、农林特产税。
(五)外商投资企业在区内进行厂房设备等产权交易(不包括土地)所形成的属地方财政的税收,采取先征后退的办法全额退还给纳税人。
(六)外商投资者从所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股息、红利收入可自由汇出境外,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新建的加工型、公益型外商投资企业,其应缴纳的房地产税,经批准可享受三年免征优惠。
第三条 规划优惠政策
(一)外商投资企业在审批登记中减半收取登记费,免收工本费。
(二)外商投资企业免收墙体材料改革费,减半征收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和人防工程易地结建费。
(三)外商投资企业免缴甘肃省教育附加费。
(四)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新建批发、零售较大型商业网点及市场,在运营半年后启征各种费用。
第四条 土地优惠政策
(一)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在使用期内可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
(二)开发荒山、荒地,兴办生产经营性项目,可从区级所得的土地出让金中减收80%。
(三)外商兴办生产性出口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可从区级所得的土地出让金中减收80%。
(四)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土地使用费。
第五条 引资奖励政策
对引进外资进行农业综合开发、基础设施、卫生、教育、文化、旅游等公益性事业和工业生产、高新科技产品开发等建设性投资的中介和个人,待项目建成后,按实际到位资金给予奖励。投资工业生产、高新技术产品开发、旅游、农业综合开发的合资、合作经营千月由区内受益企业或项目业主奖励,投资基础设施、卫生、教育、文化等公益性事业的企业由区内人民政府奖励,奖励比例为:
(一) 在职人员引进无偿资金(不包括工作系统和上级拨款)按1%奖励,非在职人员引进无偿资金按5%奖励。
(二) 在职人员引进有偿资金(不包括工作系统和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有偿投资)按0.5%奖励,非在职人员引进有偿资金按1%奖励。
(三) 对引进先进设备的,经评估后按照引进资金奖励办法执行;对引进无偿设备或赠送物资的,对中间人按评估价值的8%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其它优惠政策
(一)对投资农业综合开发、交通、能源、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社会公益事业和高科技产品的外商投资项目,给予中方合营者有限安排扶持外商投资专项贷款;其中外方投资2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纳入地方重点项目予以支持。
(二)对兴办集中供热、供水、环保、园林设施等外商投资项目,允许扩大与其相关的经营范围,兴办配套的加油站、餐饮、广告业和房地产开发等综合经营项目。
(三) 外商投资企业购买中方企业的厂房、场地、设备进行合资、合作、整体改造项目,经评估确定资产价格后,成交价可向下浮动10%—20%。
(四) 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区兴办的合资、合营企业、外商投资项目外资达到总投资的25%以上者,可享受本规定所赋予的优惠政策。
(五) 对外商投资300万美元以上者,可实行以项目定政策,给予特殊优惠。
(六) 对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本规定的优惠外,同时享受国家、省、地相关优惠政策。
第七条 服务保障承诺
(一)实行外商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制度,由区计委牵头,联合其它有关部门,集中办公,实行“一站式”服务。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六优先:即用地安排优先;水、电、汽供应优先;通讯设备安排使用优先;交通运输安排优先;基本建设施工优先;劳务人才选配优先。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区内企业一样,有权拒绝各种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
(四)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五) 进一步规范投资行为,对投资企业依法进行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除法律规定的执法部门依法检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检查,确需进行检查。
(六) 区招商局手里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建设、生产、经营中的各种问题,并检查优惠政策的落实。
第八条 优惠政策实施
(一)本优惠政策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二)国内的区域投资者参照本优惠政策执行。
(三)凡与本优惠政策不一致的,按本优惠政策执行。
(四)本优惠政策由凉州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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