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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白银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08-04-14 13:29     点击:
    一、凡来我区投资者享有国家、甘肃省有关招商引资等法律、法规以及甘肃省白银市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中的一切优惠政策。

    二、税收优惠

    (一)对新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前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所征部分由财政部门全额列支扶持企业;五年后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五年后企业所得税先由税务部门依率征收后由财政部门全额列支,十年后经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的内联企业,上级的所得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引进资金所占比例,全额列支五年。

    (二)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从事农业高新技术综合开发、环境治理的绿化工程、环保技术及产品的开发生产,企业所得税实行先由税务部门依率征收,后由财政部门全额列支十年扶持企业。

    (三)投资者将其在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该企业或开办其它企业,经批准列支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款的40%;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批准全额列支企业其再投资部分己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四)新建的外商投资企业,应缴纳的房地产税从房产建成之日起可分别享受5年和3年的免税优惠。

    (五)新建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车辆(除从事交通运输业外)缴纳的车船使用牌照税享受免税优惠。

    (六)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和创新

    1、对属于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免征进口税的进口设备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产品,其采购的国产设备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2、外国企业向我区境内转让技术,凡属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经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3、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七)外商以投资方式从企业取得的外汇收入,可自由汇出境外;从所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利息、红利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投资在 3000万美元(按资金到位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以上,且符合产业导向的生产性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从第十一年起,按国家规定税率纳税后,高于10%的部分由同级财政列支企业。

    (九)投资兴办的社会公益事业的项目,免征地方所得税。

    (十)投资者利用荒山、荒地搞农业科技开发项目免征农业税。

    三、土地优惠

    (一)投资者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连片开发,其土地使用权最长为:住宅用地70年;农业用地6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服务用地40年。使用期满后可依法申请延长。其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有如下优惠

    1、获准在规划范围内,开发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用于发展一、二、三产业的投资项目,免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引资进行技术改造的国有企业,以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投入的,可申请免征土地出让金。

    3、开发区内兴办企业,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所在地政府当年公布的土地基准价减按30%征收;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土地无偿提供。

    4、投资城市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的建设项目用地,经申请批准实行划拨。

    5、投资者收购、兼并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减收50%,若收购、兼并后,土地用于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和先进工业生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减收70%。在区内关、停、并、转企业投资新上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并安排原企业职工就业的,土地无偿提供。

    (三)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者和属于特别鼓励的产业及设在开发区内的投资企业,免征土地使用费。

    (四)投资者企业在基建期间(2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对投资额10万美元(按资金到位当日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以上外资企业,投产开业后,免缴土地使用费5年;100万美元以上免缴土地使用费10年。

    (五)从事高等级公路、桥梁、隧道以及能源项目建设经营的投资者和投资企业,享有在其沿线、沿边开发房地产,经营服务设施的优先权,并可在其从事建设经营的基础设施项目附近城镇有条件的地区以优惠价格划出部分土地开发和使用。

    四、费用优惠

    (一)来我区投资的企业,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增容费和人防结构费;在开发区内的投资企业以及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原材料生产企业免征。

    (二)外商投资企业免缴甘肃省教育费附加。

    (三)投资企业按每出口创汇1美元,由地方同级财政给予0.05元人民币内陆运输补贴。

    (四)投资者可采用多种方式参与对我区现有国有、集体企业的技术改造,可参与对一个车间、一个产品的嫁接改造乃至全行业的嫁接改造或购买股权;企业以现有厂房、场地、设备出资的合资、合作改造项目,成交价可在评估确认资产价格后给以优惠。

    (五)国内投资者在我区再投资的项目,凡外资比例超过25%的,均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相应的待遇。

    五、奖励

    (一)对引进外商来我区投资的中介人给予奖励。

    1、中介人引进国内外资金,均按人民币计算,外币按资金到位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奖励额。当中介人超过一人时,仍按一个分额计奖。

    2、引进资金和介绍外经合作项目的奖励标准:

    (1)中介人奖励比例如下:凡引进资金在500万元以下者,按引进额的1%计奖,引进资金在 500万元以上者,每增加 500万元,奖励比例提高0.2个百分点,但最高不超过2%。

    (2)来料、来件、来样加工项日和补偿贸易项目,分别按第一年实得工缴费的 6‰和合同确定年补偿值的2‰奖励。

    3、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民和华侨为内地亲友兴办生产企业捐赠10万美元以上的资金或生产设备者及捐赠资金或生产设备用于向国内企业投资或购股达到企业资产总额 25%以上者,可以申办为外资企业享有本规定的优惠政策;个人兴建或购置应纳房产税的民用房屋,暂免征收房产税。

    4、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为我区企业或公益事业捐资 2万美元以上的,区人民政府授予荣誉证书以资鼓励;捐赠价值占该项公益性事业总投资在 30%以上的,经区政府同意允许以本人或其亲属的名字命名。

    5、兴办外引内联的合资、合作企业,奖金由受益企业支付,可列入成本;独资企业,奖金由受益的地方政府从新增地方收入中奖励;引进资金兴办社会公益事业,奖金由具体主管单位从工程费中支付。引荐来料、来件、来样加工项目的奖金,奖金由加工企业支付,可列入销售成本。

    (二)凡来我区投资新上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奖励住房1套。

    (三)凡企业急需的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才,到我区工商企业就业的,给予本人连续5年的奖励。本科生每人每年奖励5000元;大专生每人每年奖励3000元。

    六、服务和管理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主动协调,密切配合,坚持公正、公开的办事原则,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做好投资企业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工作,努力为投资者创造一个可以按照国际惯例投资、管理、经营的环境,充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与招商引资相关的部门,要实行行政公示制和推行社会承诺制,将办理投资企业有关事宜的工作规则、办事程序、所需的文件材料目录及具体要求、收费标准及依据、服务时限、办事人员的职责、违诺处罚措施及投诉部门等,在本单位办公场所明显位置上张榜公布,接受监督,并严格按社会承诺内容办理。

    (三)对投资企业的审批,只要资料齐全,各审批职能部门须在7天内答复批准或不批准,并在15天内办理完本部门的审批手续,逾期不办者,申报者可直接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批。

    (四)投资企业用地,由企业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土地管理部门按审批权限,在收到申请15天内预先批用地批复,并在以后的6个月内补办完有关手续。

    (五)投资企业建设和生产所需要的水、电、气、交通运输、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方面,及在金融、保险、法律、劳动用工、咨询、设计、广告宣传等社会服务方面,收费标准与区内企业等同;各有关部门要给予充分保障,并不得随意终止或暂停服务。

    (六)对招商引资的重点项目实行跟踪服务制度,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

    (七)建立健全投资企业投诉中心和调解中心,及时处理投资企业的投诉,协调解决投资企业在建设、生产、经营中存在的有关问题,调解纠纷和矛盾,监督合同的执行,并建立督办制度和反馈制度。

    (八)本优惠政策由白银区计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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