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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办事程序
发布日期:2008-03-13 11:12     点击:
    主管部门: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一、纳税申报程序   
    纳税申报的内容 
    纳税申报表一般分税种设置,是纳税人进行纳税的书面报告。纳税申报的内容
主要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适用税率或单位税率、计税依据、应纳税额
、税款所属时期、缴库日期等,扣缴义务人的申报表还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的项目。  
    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报送哪些资料? 
    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报送下列资料:  
    1.纳税申报表;  
    2.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资料;  
    3.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及协议书;  
    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5.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6.税务机关规定报送的其它有关证件、资料。   
    纳税申报的方式  
    纳税申报的方式有两种:  
    一种是上门申报方式,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在纳税申报期限内主动
到主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另一种是代理申报方式,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委托税务代理人到主
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对偶尔或临时取得应税收、所得的纳税人,应持有关收入、所得的凭证直接到
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申报违章者的处理  
    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向税
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市国税局规定及程序设计,纳税人每超期申
报一天,将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罚款50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虚假
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或已扣(收)税款的,将按偷税论处。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不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罚外,还将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进
项税额抵扣权和专用发票使用权,其应纳增值税,一律按销售额和完整的税率计算
征税。  
    纳税人申请电子报税方法  
    1.纳税人申请电子报税时先要到银行开设纳税帐号,并将纳税编码交银行输
入电脑,同时与银行签定银行代扣税款协议书。应注意的是此时开设帐号的密码不
是纳税时的申报密码。  
    2.纳税人到指定征收分局的电子报税登记窗口进行电子报税开户登记。进行
电子报税开户登记时应与税务局签定电子报税协议,设置好申报密码,确定电子报
税方式,出示银行开设纳税帐号证明,并将纳税帐号交税务局录入电脑。  
    3.电子报税开户后,纳税人须参加税务局的电子报税培训课程,除电话报税
外,税务局须给纳税户在指定的期限内容安装完相应的硬件与软件。  
    办理部门: 征管处  
   电话:(0931)8835104 8835124  
    二、纳税登记程序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程序  
    1.纳税人在开始生产经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的执业证件之日起
30天内,向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分局提出办理税务登记申请,到登记大厅宣传咨
询窗口领取《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2.纳税人按要求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标绘本单位或个人所在地位置,加
盖印章后报送到税务登记分局登记大厅登记窗口或税务分局各征收所。纳税人报送
税务登记表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1)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3)银行基本存款帐户卡原件和复印件;  
   (4)法人代表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它合法证件的原件、复印件 
   (5)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信息卡原件和复印件;
   (6)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或其它证明复印件;
   (7)事业单位必须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驻
深圳机构必须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8)纳税人领取营业执照超过30日办理税务登记的,应提供由工商局开出
的"办理工商执照工本费收据"原件和复印件; 
   (9)个体户办理税务登记只需提供上述第1、4、6、9条要求的资料。  
   税务登记机关在对纳税人的申请登记报告、税务登记表及其它有关登记资料审
核后,对符合要求的,则准予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  因临
时经营,跨区经营按规定工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的经营者,需向经营地所在征
收分局领取《临时税务登记表》进行登记。
    纳税人申请退税的手续 
    1.再投资退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提取
前直接用于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在提取后直接用于投资举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  
    2.汇算清缴退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
清缴,多缴税款应办理退税。 
    3.误征退税: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多缴的,可办理退税

    办理部门:  征管处  
   电话:(0931)8835104 8835124
    三、税款缴纳程序 
    纳税人办理税款缴纳手续
    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后,应该根据主管征收分局(所)的要求,在指定的若
干家银行(系统内必须实行电脑联网)中选择一家设立纳税帐户,并与其签订委托
银行划转税款协议书,同时将开户银行及帐号报送主管征收分局征收科(所)。纳
税人在每月办理纳税申报前,纳税帐户中至少应存足申报缴纳的税额。
    已在银行开设纳税帐户的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按选定的纳税申报形式
将纳税申报表依时关达主管征收分局征收科(所)。经征收科(所有关人员审核后
,生成税票信息通过电脑转送纳税人开设纳税帐户的银行。银行收到税票信息后打
印扣款凭证,然后分送纳税人作记帐凭证。
    纳税人如在内部未联网的银行开设纳税帐户,或临时建安、运输、装卸及其它
临时经营服务、个人申报的个人所得税等纳税人,应采用人站缴纳税款的方式,到
临时经营所在地(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到居住所在地)的征收分局(所)办税大厅有
关窗口办理缴纳税款手续。
    采用银行转帐纳税方式的纳税人纳税手续 
    银行转帐纳税方式适用于现金纳税以外的所有纳税人缴纳税款。具体手续如下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市内实现本行电脑网的银行中选定一家银行开设纳税帐
户,与其签定委托划转款协议,并将开户银行及帐号报送主管征收分局征收科。纳
税人、扣缴义务人每月办理纳税申报前,纳税帐户至少存足当月应纳税款。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只需要在征收分局规定的纳税期限内通过上门申报或邮寄、传真、电
子等申报方式将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及其它有关纳税资料
报送征收分局后,由征收分局通知纳税人开设纳税帐户的银行将纳税人本期应缴税
金划入国库,并将税票交纳税人。
    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办理手续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主管征收(检查、稽查)分局
局长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具体办理手续如下:
    1.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向主管征收分局提出延期
缴纳税款申请;
    2.纳税人提出申请,应到主管征收分局税务文书受理窗口领取《延期缴纳税
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如实填写后报送到征收分局税务文书窗口。经主管征收
分局审批同意后,即可延期缴纳税款。
    3.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由检查、稽查分局查补税款的,应向作出违法处罚的
检、稽查分局直接报送《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经审批同意后,即可延期缴
纳税款。
    4.纳税人延期税到款到期后,应按时向主管征收分局缴纳延期税款,缴纳时
应携带原批准的申请表检查。
    办理部门:  征收管理处  
   电话:(0931)8416833
    四、发票使用管理程序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颁购发票手续 
   (一)首次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当地征收分局发票科(征收所
)提供如下资料,并填写《发票领购申请表》。
   (1)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和副本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第1本)原
件和复印件。
   (2)单位证明;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5)发票科、征收所要求的其它资料。  
   (二)发票科、征收所对上述资料审核无误后发给兰州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
的《发票领购簿》,并将有关资料输入电脑。
   (三)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供票种类、数量及供票
方式,向发票科(税务所)领购发票。对批量供应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每次供应发
票的数量仅限于2个月内的用量。用票户第二次领购发票,应带《发票领购簿》及
已用完发票存根经税务机关验销后,供给相应数量的发票,供票机关应关行验旧供
新的发票领购制度,并通过电脑检查用票户是否交纳税款。
    发票的使用、管理规定
    1.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
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
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的使用范围,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章监制
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3.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开具。
    4.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觉得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
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5.纳税人在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
销手续。
    6.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
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7.纳税人丢失发票,应于丢失当日书面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
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8.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得不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发票缴销的程序
    1.首先由用票单位和个人根据发票管理规定,说明缴销的依据和理由,从而
编制详细的发票缴销清册,列清印制或购领发票的年限、种类、号码,已使用和未
使用发票情况,缴销发票的类别、种类、号码等,经财务负责人或分管厂长签章后
,加盖用票单位公章,连同发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2.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用票单位和个人报送的缴销发票申请报告及其要求缴
销的发票后,应认真审查,分户分类登记,对符合规定予以接受。发现问题应及时
追查,依法处理;
    3.对依法应当缴销的发票,用票单位和个人既不能擅自销毁,也不能弃之不
管、不报不缴,更不能违章使用或私自转让买卖。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监督用票单位
和个人及时按规定缴销发票,以保障发票管理工作有秩序的进行。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处罚规定
    1.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
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a.未按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b.未按规定领购发票;c.未
按规定开具发票;d.未按规定取得发票;e.未按规定保管发票;f.未按规定接
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2.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存放空白发票,包括经税务机关监制的空白发票
和伪造的假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
的罚款。
    3.私自印制、伪造、倒买倒卖发票包括倒买倒卖发票、发票防伪专用品和伪
造的假发票,私处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
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作,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它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的1倍以下的罚款。  
    5.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造成偷税,按照偷税的规定处罚。
    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途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种根据增值税征收管理需要而设计的专供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使用的特殊发票。它与普通发票不同,普通发票在所有的经营活动中都可以使用
,其记载的主要是交易数量、含税的价格等。而增值税专用发票仅限于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使用,其记载的主要有纳税人税务登记号、交易数量、不含税价格和增值税
款。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仅是纳税人经营活动中的重要商事凭证,而且是兼
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凭证,对增值税的计算和管理起着决定
性的作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范围及规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
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之一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
它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
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
集团的首要分子,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
他人虚开的、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之一的。
    办理部门:  发票管理处  
   电话:(0931)8807163
    五、帐簿管理程序  个体工商户建帐办法  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经营场所的
个体工商户应按《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建立使用、保管帐簿和
凭证。依法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帐簿或者暂缓建帐的个体工商户应
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商品进销登记簿等。
    个体工商户设置复式帐和设置简易帐的区别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设置复式帐:
    1.2 人(含2人)以上合伙经营且注册资金达到10万元以上的;
    2.请帮工5人(含5人)以上的;
    3.从事应纳税劳务月营业额在15000元以上或者销售收入在3万元以上
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设置简易帐:
    1.请帮工在2人以上5人以下的;
    2.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5000元至15000元或者月销售收入在1
0000元至30000元的。
    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权限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征管法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2.依照征管法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
    3.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
以查帐的;
    4.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
报的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个人所得税管理程序  
    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标准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至45%。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适用5%至3%超额累进税率。
    3.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照应纳税额减征30%。 
    4.劳务报酬所得,使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一次收入畸高的,其应纳
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
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5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10成。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和
其它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符合政策性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办理减免税手续 
    符合政策性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办理减免手续应向主管征收机关提出申请,经
审核批准后予以减免。 
    具体手续如下:
    1.纳税人应先准备相应的资料; 
    2.纳税人持申请报告、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一份复印件)到主管征收机
关税务文书管理窗口领取《减免税申请表》一式三份,按规定要求如实填写后,报
送到主管征收机关税务文书受理窗口,同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资料。 
    3.主管征收分局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表》及有关证明、资料进行调查核
实,提出初审意见,并逐级上报审批机关审批。 
    办理符合政策性减免应提交的材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目前的生产经营状况; 
    3.申请减免税的理由(申请报告);
    4.提供与减免税条件相符的情况和数据;  
    5.申请减免税的税种、起止时间、减免的数额。  
    办理部门:  所得税处  
   电话:(0931)8846917  
    七、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  
    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税收担保行为;
    3.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4.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5.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6.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7.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
    8.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9.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的行为; 
    10.税务机关作出的的其它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复议申请书应载明的内容
    纳税人采取书面方式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写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名称、地
址、法定代表的姓名);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3.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
    4.要符合税务申请复议的范围,并注明是否已经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确定的税额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5.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纳税人采取口头申请的,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场记录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
本情况,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的内容及其事实和理由,在注明行政复议申请
的时间后,向申请人宣读纪录的内容,还应给申请人出具回执存根作为口头申请的
证据。
    税务行政诉讼内容和提起税务行政诉讼应具备的条件
    税务行政诉讼,作为国家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一项重要法制制度,是纳税人认
为具体的税务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按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诉讼制度。
    在税务行政诉讼中,原告是纳税人,被告是税务机关。能够提起税务行政诉讼
的,只能是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对抽象的行政行为不服所引起的行政争议
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如控告行政机关制定的税收法规等。
    税务行政诉讼制度,对加强税务司法、强化以法治税、促进税务机关及税务人
员依法征收管理、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都有重要作用。 
    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的程序
    1.先复议后诉讼的程序。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
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纳税或者接缴税款及滞纳金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
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复议或诉讼选择的程序。当事人(纳税人)以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
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
院起诉。
    办理部门:  监察室  
   电话:(0931)880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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