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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08-03-07 10:41     点击:
 

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工作职责
 
1
、负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并组织实施本市的法律援助工作

2、统一接受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和人民检察院指定的审查起诉援助案件

3、协调市级有关部门以及各区县(自治县、市)之间的有关法律援助工作关系。

4、组织法律援助工作的对外交流、协作和业务培训。

5、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123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
 
一、什么是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减免收费的法律服务,以保障实现其合法权益,完善国家司法公正机制,健全人权及社会保障机制的一项法律制度。
 
二、法律援助的范围:
 
(一)公民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但需要代理的事项: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案件;

2、请求给予社会保障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事项;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法律事项;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事项;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

6、主张因见义勇为的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事项;

7、残疾人请求侵权赔偿的法律事项;

8、未成年人请求损害赔偿且其监护人经济困难的法律事项。

(二)刑事诉讼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或者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但需要代理的事项;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的代理事项;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的代理事项;

3、自诉讼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的代理事项。

(三)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事项。
 
三、下列案件或事项,法律援助中心不予提供法律援助:
 
(一)因申请人的过错责任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或刑事自诉案件;

(二)因申请人的过错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申请人提供不出涉讼案件的有关证据而且无法调查取证的案件;

(四)申请人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五)可油行政机关理而不需通过诉讼程序的事务;

(六)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骗取法律援助的;

(七)其他经主管机关批准,法律援助中心对外声明不予受理的案件。
 
四、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一) 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法律意见;

(二)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三) 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四) 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五、法律援助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事项属于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且所申请事项属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法院及其它机构管辖的(需经诉讼或仲裁程序解决的案件应当已经立案);

(二) 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确需要获得法律帮助;

(三)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主张因见义勇为而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及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不需提供经济困难证明;

(四)  具有本市户口或在本市务工,且持有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的人员。
 
六、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是什么?
 
城镇居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住所地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农村居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农村贫困人口生活标准执行。经济困难的证明可由申请人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申请出具。
 
七、法律援助的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到法律援助机构咨询、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二)向法律援助机构领取申请表,并按照申请表的内容填写,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事实和理由、家庭经济状况等,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字或捺印;

(三) 除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公诉案件外,申请人向中心申请代理有关的法律援助事项,应当提交下列的证件及证明材料:

1  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他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法律援助委托书,委托书上应有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签字或捺印,如受托人为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出具有法定代理资格的证明;

2、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3、与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明及证明材料;

4、自诉案件、再审申诉案件须提交法院的受理通知书;

5、工伤索赔案件须提交工伤伤残证明(工伤认定书及劳动能力鉴定书);

6  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提交材料时,应提交材料原件及相对应的复印件,经法律援助机构人员审核后,原件退还申请人(经济困难证明原件除外),复印件交法律援助机构留底。

(四)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将填妥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递交给法律援助机构的接待人员后,由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经济审查和案情审查,认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法律援助机构应自受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并告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法律援助受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受援人享有的权利:

1、可以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

2 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及有关部门对其提供的个人信息保密;

3、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未适当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承办人;

4、可以申请有利害冲突的法律援助审批人员回避。

(二)受援人应履行的义务:

1、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及相关情况,真实、全面、及时地提供能证明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事实和相关证据材料及足以证明经济困难,确需减、免收法律服务费用的证明材料;

2、积极配合法律援助人员调查案件事实;

3、当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已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或案情发生变化已不再存在法律援助的必要时,应立即告知法律援助人员或法律援助机构;

4、受援过程中,不能坚持不合法、不合理的诉讼要求。
 
九、终止法律援助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终止提供法律援助:

(一) 申请人以欺诈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

(二)申请人获得足以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资产的;

(三)有新证据证明给予法律援助的理由不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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