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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明确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政策
发布日期:2008-03-27 15:01     点击:

  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直接再投资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凡在2007年底以前完成再投资事项,并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完成变更或注册登记的,可以按照法律及其有关规定,给予办理再投资退税。对在2007年底以前用2007年度预分配利润进行再投资的,不给予退税。

  通知还指出,外国企业向我国转让专有技术或提供贷款等取得所得,凡上述事项所涉及的合同是在2007年底以前签订,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免税条件,经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免税的,在合同有效期内可继续给予免税,但不包括延期、补充合同或扩大的条款。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合同执行跟踪管理工作,及时开具完税证明。

  另外,对于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后条件发生变化的处理方法,税务总局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法律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法律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对这类企业进行汇算清缴时,应对其经营业务内容和经营期限等变化情况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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