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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注销登记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司法局
行政许可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司法部令96号)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1、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注销或者被撤销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方式
由鉴定人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向市司法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三)应提交的材料
1、司法鉴定人现执业机构及鉴定人本人的注销申请;
2、司法鉴定人现执业机构出具的拟注销鉴定人无遗留问题的证明;
3、《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四)许可审查期限
20个工作日
(五)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二)本岗位责任人:法制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受理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审批流程表,给与申办人《受理通知书》。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在5日内填制《申办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补充的材料、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向上一级备案。
对于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申办事项,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办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时限:即时
三、审核
(一)审查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符合申请条件;
(二)审查依据: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三)本岗位责任人:同受理人员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2、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核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审定人员。
3、申请材料不符合齐全、规范、有效的审核标准的,中止审核,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中止审核”的意见和理由,退受理人员。
4、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终结审批,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核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审定人员。
时限:10个工作日
四、审定
(一)审定标准:同审核标准
(二)岗位及职责:法制处处长
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退受理人员。
时限:10个工作日
(三)结论及送达: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司法部统一制式),通知申办人领取。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及时填制《申办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还申办人,并向上一级备案。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并向上一级备案。
时限:7个工作日(非行政许可时限)
五、监督检查举报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58575818
本单位举报监督电话:58575912
公告查询网址:www.bjsf.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