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开发区自批准之日起收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全部用于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二、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按下列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1.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 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到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先进技术企业,按本条第(一)项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3.产品出口企业,按本条第(一)项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产品出口产值达到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 可按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 10%的,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4.免征地方所得税。
三、开发区内有权经营进料加工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配套件、元器件,免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产品转为内销的,应按有关规定补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四、开发区内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自产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缴出口关税。
五、有关部门对开发区内各单位的境外人员和派出境外联系业务的人员,应当简化出入境审批手续。
六、开发区内的国内外投资者,除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优惠待遇外,同时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