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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机动车应该办理注销登记:
○1达到国家报废标准的车辆;
○2灭失的车辆;
○3因故不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车辆。
2、如果您办理注销登记,请您持以下资料到受理窗口办理:
○1填写好的《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档案中存留复印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机动车号牌;
○6海关监管车辆,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7属报废车辆的,还应当提交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注:
(一)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执法部门查实,利用假资料、假证明等办理了入户上牌的机动车,由车管所注销档案,收回号牌、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达到国家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和经车管所检验合格准予延缓报废期满(指末次检验签注的有效期)的机动车,一年内不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档案自动注销,车管所将公告其号牌、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作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