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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1)
办理地点:在省政务中心办理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申报条件: 1、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②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③需要暂存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实体保卫要求的暂存库或设备。 ④需要安装调试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要求的安装调试场所。 ⑤具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贮存、运输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 ⑥运输放射性同位素能使用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运输要求的运输工具。 ⑦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便携式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等仪器。 ⑧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安全保卫制度、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⑨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2、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②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③射线装置生产、调试场所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要求。 ④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⑤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⑥有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3、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Ⅰ类、Ⅱ类射线装置的,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其他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者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依据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名录,应当设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的,该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 ②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③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 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⑤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辐射监测等仪器。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还应当有表面污染监测仪。 ⑥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 ⑦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⑧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⑨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当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一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
申报材料: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2.市环境保护局初审意见;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4.环境影响报告审批文件; 5.单位现存的和拟新增加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6.满足相应规定的证明材料; 7.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8.辐射防护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清单; 9.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清单; 10.监测方案; 11.放射工作人员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12.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 13.辐射安全防护场所、设施和设备情况说明; 14.放射性废物和废源处理设施相关材料; 15.其它资料。 申请表一式肆份,其他材料一律采用A4纸,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办理程序:1.由所在市环境保护局初审。 2.申请单位向安徽省环保局提交《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及其他相关申请文件。 3.安徽省环保局政务中心窗口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安徽省环保局受理、立项。 4.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及时通知申请单位。 5.形式审查合格后,安徽省环保局组织专家现场技术核查。(使用、销售Ⅰ、Ⅱ类放射源和射线装置以及10枚以上Ⅲ、Ⅳ放射源的单位需要,其他许可不需此内容) 6.安徽省环保局根据市级环保部门预审意见、专家现场核查结果,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可在安徽省环境保护局网站(www.aepb.gov.cn)下载。
承诺期限:法定期限20工作日,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形式审查窗口即时完成;如需现场核查的,总时限仍为法定的20个工作日,形式审查窗口即时完成。
收费标准:免费
备 注:1.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安徽省环保局提出延续申请。 2.持证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安徽省环保局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变更后许可证有效期与原许可证相同。 3.将购买的放射源装配在设备中销售的辐射工作单位,按照销售和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申请领取许可证。 4.申请单位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描述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的规划设计规模申请许可证。 5.取得生产、销售、使用高类别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低类别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不需要另行申请低类别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许可证。 6.辐射工作单位因故遗失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到所在地省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于公告30日后的一个月内持公告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①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 ②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
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 (2)
办理地点:在省政务中心办理
许可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申报条件: 申请许可证变更的单位应符合以下两条件的任意一条: 1、持证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变更,并经工商部门备案。 2、持证单位部分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活动。
申报材料: 1.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说明变更的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法人签字); 2.原许可证正本及副本原件; 3.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单位变更后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3、4条材料视变更内容决定以上材料一式两份,A4纸装订成册。
办理程序:1.申请单位向安徽省环保局提交变更申请报告及其他相关申请文件。 2.安徽省环保局政务中心窗口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安徽省环保局受理、立项。 3.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及时通知申请单位。 4.安徽省环保局审查,符合条件的,变更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承诺期限:法定期限20工作日,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形式审查窗口即时完成。
收费标准:不收费。
备 注:变更后许可证证号和有效期与原许可证相同。
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 (3)
办理地点:在省政务中心办理
许可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申报条件: 延续许可证应为有效期届满前30日,且符合许可证核发条件的持证单位。
申报材料: 1.许可证延续申请报告; 2.监测报告; 3.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 4.原许可证正、副本。 以上材料各两份,A4纸装订成册。
办理程序:1.由所在市环境保护局初审。 2.申请单位向安徽省环保局提交许可证延续申请报告及其他相关申请文件。 3.安徽省环保局政务中心窗口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安徽省环保局受理、立项。 4.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及时通知申请单位。 5.形式审查合格后,安徽省环保局组织专家现场技术核查。 (使用、销售Ⅰ、Ⅱ类放射源和射线装置以及10枚以上Ⅲ、Ⅳ放射源的单位需要,其他许可不需此内容) 6.安徽省环保局根据市级环保部门预审意见、专家现场核查结果,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承诺期限:法定期限20工作日,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形式审查窗口即时完成。 如需专家现场技术核查,总时限仍为法定的20个工作日,形式审查窗口完成。
收费标准:不收费。
备 注:延续后许可证证号与原许可证相同,有效期为自批准之日起五年。
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 (4)
办理地点:在省政务中心办理
许可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申报条件: 持证单位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活动,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核放射性废物已进行了清理登记,并按规定的要求进行了处理核处置,未留有安全隐患。
申报材料: 1.许可证注销申请报告 2.市环境保护局初审意见 3.原有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处置情况报告 4.收贮单位出具的放射源收贮证明 5.原许可证正本及副本(原件)以上材料一式两份,A4纸装订成册。
承诺期限:法定期限20工作日,
承诺期限: 现场即办。
收费标准: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