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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412号)。
申报条件:
1)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者为个人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设立技工学校应符合《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规定的条件。
申报材料:
申请筹设技工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举办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举办者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资产来源、投资数额、办学经费渠道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原件和复印件);
3)《举办技工学校申请表》(一式三份);
4)申请筹设公办技工学校的须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申请设立技工学校的文件。
申请正式设立技工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举办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举办者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筹设批准书;
3)筹设情况报告;
4)学校章程;
5)《举办技工学校申请表》(一式三份);
6)学校资产明细及产权有效证明文件(财产权转移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7)校长、教师、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8)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人员名单。
办理程序:
1)举办者申请;
2)组织专家考察论证;
3)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的,发给筹设批准书或批准设立文件。
办理期限:筹设技工学校,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正式设立技工学校,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决定。
收费标准:不收费。工本费和专家考察论证费应依法列入财政预算。
窗口权限:省政务服务中心 决定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