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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7号)
申报条件:
1)申请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2)中外合作办技工学校的应当具备《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规定的条件;
3)中外合作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应当具备《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规定的条件。
材料目录:申请筹备设立提交下列文件:
1)中方合作者的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2)外方或港澳台地区合作者的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须经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原件和复印件);
3)《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申请表》(一式三份),或《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申请表》(一式三份);
4)合作协议(中文本),合作协议应载明合作方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拟设机构名称、住所、培养目标、办学宗旨,合作内容、期限,合作方投入资产数额、方式、资金、缴纳期限,争议解决方式、程序、违约责任和其他约定等;
5)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6)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7)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者资金投入15%的启动资金到位证明。
完成筹备后申请正式设立须提交下列文件:
1)中方合作者的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2)外方合作者的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须经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原件和复印件);
3)《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申请表》(一式三份)或《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申请表》(一式三份);
4)筹备设立批准书;
5)筹备设立情况报告;
6)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7)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财产权转移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8)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9)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省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意见书。
注: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章程应载明:机构名称、住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类别,资产数额、来源、性质,财务制度,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理事会或基金会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权限、任期、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罢免程序,民主管理与监督形式,机构终止事由、程序、清算办法,章程修改程序等
办理程序:
1)申请;
2)组织专家考察评议;
3)研究并作出是否同意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同意正式设立的,发给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办理时限:审批筹备设立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审批正式设立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决定。
收费标准:不收费。
窗口权限:省政务服务中心 决定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