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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在省政务中心办理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条;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8条。
申报条件: 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申报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盖章)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公司章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公分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办理程序:1.申请人向政务中心工商窗口提交材料;2.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受理;3.审查;4.准予登记;5.申请人在窗口领取营业执照。
承诺期限:法定期限:15天承诺期限:10天
收费标准:300元。
办公地址:合肥市宁国路120号
值班电话:05514675009窗口电话:05512866715传真:05514675111
网址:www.ahgs.com.cn/ahgs
邮编:230001 |